各单位:
学校与外单位发生业务往来,原则上按“见款开票”要求在收到款项后开具票据。确因教学、科研业务需要,在正式签订合同并确认对方单位可及时到款的情况下可申请预借票据。预借票据应保证当年到账,并在3个月内到款核销。如当年无法到账核销票据的,项目负责人应负责及时将预开票据按期退回学校。具体要求如下:
1.项目负责人无1年以上未核销票据的,不限借票次数,不冻结等额经费,需预付税款;
2.项目负责人有1年以上2年以内未核销票据的,借票次数上限为3张,对超期票据按借票金额100%补冻结经费,新借票据不冻结等额经费,需预付税款;
3.项目负责人有2年以上3年以内未核销票据的,借票次数上限为3张,对超期票据按票据金额100%补冻结经费,同时新借票据需100%全额冻结经费并预付税款;
4.项目负责人有3年以上未核销票据的,对超期票据按票据金额100%补冻结经费,原则上不再预借票据;
5.项目合同明确规定的质量保证金在质保规定期限内可不纳入票据统计,质保期一般约定不超过1年;
6.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可视作已到款,未核销票据不纳入票据统计。
预借票据应在3个月内到款核销,超期未到款的应及时索回票据并交财务处作红字冲销处理,暂无法冲红的,需提交《核销计划书》申请延期,注明未核销原因及预计到款时间,对于超期后财务处发出催促核销通知超过1个月仍未核销或备案的,财务部门将冻结负责人项目经费,直至完成票据核销。
本规定自2024年9月1日起执行,历史未核销票据按原有规定管理。
财务处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