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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关于印发《公务用车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cwc      访问量:953   发布时间:2020-05-0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严格和规范我校公务用车经费的使用,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1号)、《江苏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苏办发〔2018〕55号)、《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校字〔2017〕20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用车经费是指公务出行产生的交通费用,公务出行是指机关职能部门人员开展各类公务活动或公务接待等情形中出行的情况。公务出行使用的交通工具应严格按照公务用车配置标准来选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机关职能部门。

第二章  经费预算

第四条  公务用车经费的使用严格按照项目预算执行,无预算、超预算的不得列支。

第五条  机关职能部门可从行政经费、发展经费、特支经费、基金等四类经费中列支公务用车经费,实行年度预算、总额控制。由财务处负责制定各部门年度公务用车经费总额度,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发布,各单位在预算额度内使用。

第六条  各机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公务用车经费管理,严格控制支出。

第七条  公务用车经费预算调整按照《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预算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结余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八条  公务出行可以采用公共交通、公务用车及租用车辆三种方式。公务出行应优先采用公共交通方式,不得同时乘坐公务用车和领取出差补贴。

第九条  公务出行可以租用车辆范围包括学校认定的公务用车和校外车辆(出租车、网约车、专业汽车租赁公司车辆)等。

第十条  公务出行使用学校认定的公务用车,应由车辆管理单位填写公务用车派车单,纪委办/监察处将不定期检查,严禁公车私用。各单位用车后应及时整理用车清单,明确实际乘车人。

第十一条  公务出行租用校外专业汽车租赁公司车辆的,应先由用车人提出申请,由部门领导审批后方可租用。用车后必须取得正规票据或租车费用结算清单,单次费用超过1万元(含)还需按照学校规定签订用车合同。

第十二条  为保障学校和个人权益,各机关职能部门应加强租车合同管理,明确双方责权关系,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第四章  报销要求

第十三条  因公出行租车报销在公务出行交通费用产生后应及时结算。

第十四条  报销要求:

    1. 公务出行使用学校认定的公务用车的,报销时各机关职能部门应提供《学校公务用车清单》(附1)、校内转账单据、费用结算清单等,按月结算。

    2. 公务出行乘坐出租车和网约车的,报销时提供乘车发票或票据(网约车需提供用车清单),写明用车事由,经部门领导审核后报销。

    3. 公务出行使用校外专业汽车租赁公司车辆的,报销时提供《校外租车审批单》(附2)、正规发票、租车费用结算清单和合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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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 附件1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校公务用车清单(模板).doc

    2. 附件2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校外租车审批单.doc





关于印发《公务用车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