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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cwc      访问量:1249   发布时间:2019-10-14


各位老师: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1月起,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可实行专项附加扣除。根据近期税务部门反馈,在个人所得税申报中出现了申报人删除、修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等相关问题,现通知如下:

    1.按照国发[2018]41号文件规定,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项中,“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住房贷款利息”三项具体扣除方式一旦选择确定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以上扣除信息如在本年度出现变化,须保留原来记录不可修改,至下一年度开始后再进行变更操作。切不可删除原来的信息,否则前期抵扣额会清零,导致后期税额增加。

    2.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中“继续教育”、“住房租金”两项如确需变更,必须新增一条记录,两条记录中时间必须连续且不可交叉。例如某老师2019年1月-9月在南京租房,10月买房开始偿还住房贷款,则10月填写专项抵扣时保留“住房租金”抵扣记录,其中“租赁截止时间”填写“2019-09”,再新增一条“住房贷款利息”抵扣记录,其中“首次还款日期”填写“2019-10”。

    3.本月报税中发现个别老师已进行了错误的变更操作,请尽快按照本通知修改还原。

    由于本年度临近结束,擅自变更可能出现专项附加扣除补扣额度不足情况,最终导致纳税人需在次年汇算清缴期至税务局办理退税,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特此通知!

    如有疑问,可咨询财务处综合计划科,电话:84896065。


财务处

2019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