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通知》(财会[2018]21号)及《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9)精神,我校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政府会计制度》,此次财务制度改革涉及整个会计体系的变更及财务平台升级,要求对建校以来的所有历史账目进行追溯调整,为确保顺利实施政府会计制度,现将各项账务清理及时间节点明确如下:
一、暂付款清理
各类借款在完成借款业务内容后的一周内,必须完成借款冲账报销(核销)手续。其中,各类现金借款时间,自借款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国内采购、服务等借款时间,自借款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国外采购、服务等借款时间,自借款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核销的,应向财务处提交书面说明,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不能及时核销的原因、预计核销时间等,经批准后留归财务处备案。
12月10日前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未核销且未备案的,财务处将依据学校暂付款管理规定,冻结借款项目及借款责任人负责的所有项目经费,直至报销或还清借款。
二、外部到款清理
11月12日前,请相关单位及时认领学费、培训费、考试考务费等到款, 11月15日完成上缴财政,确保本年上缴财政款项按时返还;12月10日前,请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及时认领其他各项外部到款,办理入账手续。三年以上无人认领的外部到款(押金、保证金除外),全部收归学校。
三、预借票据清理
1.财政票据。按财政部部署,我校已于2018年9月1日完成与财政部的对接,正式启用财政电子票据,按规定启用电子票据后,手工开具票据作废,并不得预借票据。因此,预借财政票据于12月10日前必须全部到款入账,其中学费、培训费等预借票据,应于11月12日前到款入账,保障按时上缴。无法按时到款的,请向付款单位索回预借票据,待款项到达学校时开票。
2.税务发票。按税务部门要求,开票即视同学校收入已实现,请相关单位及责任人于12月10日前索要款项并入账,无法按时到款的,请向付款单位索回预借票据,待款项到达学校时开票。如因预借票据造成学校上缴企业所得税,由相关单位和责任人承担。
四、其他
12月10日前应完成下列工作:一是已在国资处办理固定资产验收入账的,及时完成财务入账手续;二是已结题的科研项目及时办理结题结账手续;三是已结项的项目(如会议费、运动会等活动)及时办理结转手续,由单位承办的项目结余可以结转至单位的发展基金账户,由项目负责人承办科研学术会议可以结转至个人科研发展基金账户。
特此通知。
财务处
2018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