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单位在行使行政事业性收费、取得其他单位或个人接受服务支付的款项以及从事其他活动取得款项(科研经费除外)时,原则上应先收取款项,到账后开具票据。如因特殊情况需预先借开票据,流程如下:
一、借开票据:
1.下载“行政事业类票据借开申请单”(财务处网站——下载专区)。
2.选择借开票据类别:“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适用于各单位收取的培训费,培训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在财务处计划科办理备案,收费严格按标准执行,不得超标准收费;“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适用于各类暂收、代收款项以及政府部门下拨的需开具票据的款项;“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适用于学校依法接受的各类捐赠款项。
3.“预计到款日期”原则上为一个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三个月,如逾期未到款则该单位不得再次借开票据。当年借开票据在年底之前应全部到款核销。
4.“借票责任人”与“经办人”原则上为同一人,应为学校正式在职在编人员,职工编号为7020或F7020开头。
5.完整填写表内其他相关信息(一式两联),由借票部门负责人签字。
6.经办人持申请单、双方协议或文件以及本人证件(校园卡或身份证)到财务科领取借开票据。
二、核销票据:
1.票据借开后,借票单位应积极与对方单位联系,催收款项。
2.借票单位应密切关注学校外部到款信息(财务处网站——外部到款查询),对方单位款项汇入学校账户后,经办人及时到出纳科(报销大厅12号窗口)领取到款单据。
3.领取到款单据后,经办人填写“南航校内银行收款通知单”,并持到款单据到财务科报销大厅取号办理款项入账手续并核销借开票据。
附件:行政事业类票据借开申请单.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