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为规范学校各项经费管理,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对原《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经费开支管理办法》(校财字〔2009〕13号)予以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经费开支管理办法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2016年9月2日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经费开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各项经费管理,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类经费开支应严格遵循国家、学校规定,预算经费应在学校批准的预算额度及范围内开支。特殊情况需要追加预算的,金额1万元以下由财务处处长审批,1万元(含)以上至50万元(含)以下由校长审批,50万元以上按《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条 会计人员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
第二章 经费类别及开支范围
第四条 学校经费包括行政及教学业务经费、科研经费、专项经费、计划外办学(班)经费、发展基金、创收经费、福利基金、代管经费和独立核算单位存款及其他经费等。
第五条 行政及教学业务经费:是指为维持各项活动正常进行,按学校预算安排,划分到各单位的日常运行经费,主要用于日常办公、差旅、邮电、仪器设备购置与维修、本专科生实验、实习及毕业设计、研究生业务等支出。
第六条 科研经费:是指上级主管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的科研拨款(简称纵向科研经费),以及与企事业单位签订合同、协议等取得的收入(简称横向科研经费),用于开展科学研究与之相关的各项成本费用等支出。
第七条 专项经费:用于学校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基本建设、改善办学条件等建设发展支出。
第八条 计划外办学(班)经费:用于办学(班)教学过程的各项费用,包括招生广告、生源组织、讲课酬金、教学管理、论文指导、编制外人员的工资、教学差旅、图书资料、证书、印刷、教学设施租用、学生活动、项目评审、教学管理、加班等支出。
第九条 发展基金:用于补充各单位行政及教学业务经费的不足,以及临时工工资、返聘费、业务招待费等。
第十条 创收经费:用于创收过程中的相应成本补偿。
第十一条 福利基金:用于各单位职工福利、困难补助等支出。
第十二条 代管经费和独立核算单位存款:是指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款项以及独立核算单位的校内银行存款,主要用于各代管项目和独立核算单位的各项支出。
第十三条 其他经费:除上述经费以外的其他各项经费。一般用于弥补单位经费不足或设备设施损耗、维修等,有文件制度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各类经费的开支,应严格执行国家及学校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严禁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第三章 经费开支的审批权限
第十五条 行政及教学业务费、计划外办学(班)成本、发展基金、福利基金等经费:各单位可以根据正、副职实际分工情况,划分经费审批权限,各相应负责人在规定的审批权限内审批,涉及负责人本人的费用须由其他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 科研经费,由项目(课题)负责人审批。同时,发放外聘及返聘人员工资、评审费等劳务费需经科技部门负责人审批,外聘及返聘人员工资还需经人事部门签批或盖章;外协(拨)费用、1万元(含)以上大宗材料购置费,应填写相应审批表,并经科技部门审签、盖章。
第十七条 专项经费,由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审批。
第十八条 代管经费和独立核算单位存款由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审批。
第十九条 财务处审批:
1.处长权限:一次性借款或报销50万元以上的,由处长直接审批;因公外出时委托授权审批;校内会议等暂时外出,确需紧急支付的款项,应由各分管副处长电话或短讯联系,取得授权后方可进行审批。
2.副处长权限: 一次性借款或报销5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以下的,由各副处长在各自分管的经费范围内进行审批;因公外出时可委托审批,并将委托人告知各分管科长;校内会议等暂时外出,确需紧急支付的款项,应由业务科长电话或短讯联系,取得授权后方可进行审批。
3.科长权限: 一次性借款或报销2万元以上至5万元(含)以下的,由科长在各自分管的范围内进行审批。
4.审核人员权限:一次性借款或报销金额2万元(含)以下的,由审核人员直接进行审核。
第二十条 各类审批须由负责人亲笔签批,不得以印章代替;财务审核人员应坚守岗位职责,加强对原始凭证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的审核,切实起到会计的审核、监督作用。
第四章 原始单据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原始凭证单据
原始凭证单据包括税务发票、财政票据、学校财务处统一自制的凭证,以及各单位自制与借款或报销相关的原始凭证单据。
1.发票:税务部门统一发票,并加盖开具单位发票专用章。
2.财政票据:财政部门统一票据,并加盖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
3.国(境)外票据:因国(境)外提供购货、服务等产生的收款票据。
4.财务处统一自制的凭证:包括校内转账支票、合同分批付款情况表、票据缴销单等。
5.各单位自制原始凭证:包括领导审批的请示报告及批件、合同等与借款和报销相关的书面材料。
第二十二条 支付款项必须索取合法的税务发票、财政票据、国(境)外票据(以下简称“票据”),其中,国内票据抬头为“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不得为“客户”、“个人”或为空;票据应具备填制日期、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开票人等要素;国(境)外收据,应用中文注明相应收款单位、经济业务内容、币种、金额等关键要素。
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发票或收据(含办公用品、文具用品、元器件、电脑配件、图书及报刊杂志等)须附开票单位开具的明细清单,并加盖发票或财务专用章。
第二十三条 校内转帐支票、网上预约单据,必须盖有相应的印章(如单位财务负责人印鉴、单位行政管理公章、单位校内转帐支票专用章、项目负责人印鉴等)。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自制原始凭证应为原件,且字迹清楚、利于保存。各类票(单)据开具或填制有误的,应由开票单位重开(填),不得涂改和挖补。
第二十五条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票据如有丢失,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票据存根联或记账联的复印件,加盖原签发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并按规定权限审批;遗失的车、船、机票,需说明遗失的原因及票据金额,经单位或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持相关证明(住宿发票、会议通知、一同出差人员的票据等),经财务处各业务科长审批后报销。
第二十六条 票据粘贴。应将票据按业务内容,小型票据在下、大型票据在上、从左至右错位排列,粘贴在原始单据粘贴单上,小型票据不得超出粘贴线,不得将票据的内容、金额等要素覆盖。
第五章 报销手续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各报销单据应说明业务用途,由经办人、单位或项目负责人签字,其中单张发票金额超过1000元,应由经办人、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在发票上签字。
第二十八条 购置仪器、设备、家具等固定资产(一般设备单价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需填制《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物资设备购置审批表》,属政府采购范畴的,应按政府采购规定办理。购置完成后先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再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凡已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当年未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的,其固定资产验收单自动作废,在办理报销手续前须重新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单价1000元以上未办理固定资产登记,且无法明确判别是否为固定资产时,由国资处予以确认;科研项目中交付对方的固定资产,应在审批表或发票上予以注明,经项目负责人、科技部门审批后,不再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直接报销。
第二十九条 1万元(含)以上的付款或转账,应提供合同、协议或零星购货清单等,并按合同、协议等约定,进行付款或转账。
项目(课题)内部协作原则上不进行转账,由协作方在该项目中按规定报销;确需转账,应签订内部合作协议,由科技部门审批后,予以办理。
第三十条 各单位、科研项目(课题)等有公车的,应事先在财务处备案,其车辆保险费、养路费、年检费、过桥过路费、汽油费等可在相应经费中报销。
第三十一条 各类经费原则上不得报销手机费和手机,专项经费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基本建设及修缮装潢工程项目开工前必须填写《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基建、维修审批表》;预付款项按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办清审批手续后予以付款;结算时按照《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基本建设及修缮装潢工程项目结算审计实施办法》,经审计处审计后报销。
第三十三条 各类借款,差旅费、会议费、因公出国费、公务接待费等报销,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各类支出原则上通过公务卡、支票(或网上银行)结算,一般不得支付现金。校内单位、项目之间的各项经济业务往来,一律通过内部转账结算,不得支付现金。
第三十五条 日常借款、报销应通过网上报账系统提交;发放酬金、评审、劳务等各种个人费用时,应通过薪酬发放管理系统提交。报销及发放给个人的款项,原则上直接打入个人交行卡中,特殊情况(主要是外部评审费)无法提供卡号或存折号的,由各领款人在领款单上签名后领取(委托代领者,应由代领人签署代领人姓名),领款单作为报销附件提交。
第三十六条 当年取得的原始票据应在当年报销,特殊情况可延至下一年。
第三十七条 严禁虚构经济业务或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票据套取学校经费;报销的支出应与公务活动具有相关性,不得将无关的支出在学校经费中列支。对开支内容为娱乐、休闲、健身、烟酒、旅游、消费卡(券)等与相关业务活动无关的支出不予报销。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或学校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经费开支管理办法》(校财字〔2009〕13号)同时废止。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关于印发《经费开支管理办法》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