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文件规定,现对《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校财字[2014]11号)差旅住宿费标准进行调整,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调整后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是学校工作人员到各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出差的住宿费上限标准,各类人员应根据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学校工作人员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地、州、市(县)出差执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如住宿费超标,超标部分由个人承担,不得报销。其余仍按《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校财字[2014]11号)执行,特此通知!
财务处
2015年12月15日
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行[2015]497号)
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