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项目,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我校实施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项目(以下简称“公派研究生项目”)是指为贯彻落实人才强国战略,推进高水平大学建设,为增强建设创新型国家服务的能力,在重点建设的学科、专业中选拔一流的学生,到国外一流的院校、专业,并师从一流导师的留学项目。
第三条 实施公派研究生项目要坚持“面向学校需要、依靠学校工作、服务学校发展”的宗旨,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要为加强高水平大学和重点学科建设服务,着眼于培养一批能够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具有国际视野的拔尖创新人才,填补我国前沿学科及空白学科的人才缺口,打造国际人才培养和交流平台,建立国内外稳定持久的学术交流渠道,使重点支持的科研团队及学科专业达到世界先进水平。
第四条 学校公派研究生项目工作领导小组(挂靠研究生院),负责公派研究生项目的总体实施和管理,并适时对项目组织评估;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与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的协调工作,为该项目留学人员提供校际交流派送渠道,并负责留学研究生出国派遣工作;研究生院负责该项目留学人员的报名、组织评审工作,并负责与派出人员签订协议书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选派计划
第五条 推荐名额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每年选派要求执行。
第六条 公派研究生选派类别分为博士研究生项目和硕士研究生项目。博士研究生项目包括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项目包括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和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留学期限一般为36-48个月,具体以拟留学院校或单位学制为准,资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的留学期限、资助期限为6-24个月。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留学期限、资助期限一般为12-24个月,具体以拟留学院校或单位学制为准。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的留学期限、资助期限为3-12个月。
第七条 重点支持《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重点支持学科、前沿技术、基础研究、人文及应用社会科学领域。各学院应根据国家战略、国家重大工程、重大专项以及国内空白学科发展需要,结合本学院创新基地和平台、重大科研项目、国家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建设需要确定具体选派专业和领域。
第八条 留学人员应派往教育、科技发达国家的知名院校、科研院所、实验室等机构。
第九条 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往返国际旅费和在外期间的奖学金生活费,资助标准及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十条 申请人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具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外语水平达到国家留学基金委相应语言要求。
3.原则上为我校全日制脱产在读研究生或已经取得保研资格的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人年龄不超过35岁,身心健康。
第十一条 申请类别
1.攻读博士学位申请人应为我校一年级博士研究生、在读硕士研究生(含应届硕士毕业生)、被我校录取的具有我校保研资格的本科生。
2.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申请人应为我校优秀在读博士研究生(委托培养和定向生除外)。
3.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应为我校应届本科毕业生。
4.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应为我校在读硕士生。
第四章 选派程序
第十二条 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选拔。
第十三条 提交程序
申请人按国家留学基金委当年要求进行网上报名(http://apply.csc.edu.cn/),并按国家留学基金委具体项目要求将申请材料交至学院,学院组织专家对申请人材料进行评审,经初选后将推荐名单与申请材料交至研究生院培养处。学校进一步审核及组织专家评审,择优确定候选人并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交。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最终审核与录取工作。
第五章 派出及管理
第十四条 对留学人员的管理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办法,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留学人员派出前应与学校及国家留学基金委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办理公证、交存保证金等手续。
派出后留学人员应遵守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
第十六条 留学人员境外管理
1.各学院应指定专人负责留学人员在外期间的管理,与留学人员保持正常联系。
2.留学期间,留学人员应自觉接受驻外使(领)馆的管理,定期向国内导师汇报学习情况,接受导师的专业指导。
3.留学人员在境外期间的学籍管理
(1)联合培养的留学研究生在国家规定的留学期限内保留其原学籍,但须办理相应的离校、返校手续。在外学习时间计入学习年限。研究生留学期满回国后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应执行我校相关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审核、送审、答辩。学习年限超出正常学制而不能答辩者,须由本人提出保留答辩资格申请,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初审,报研究生院审批后,可保留答辩资格。超出规定留学期限未归者,其档案和户籍按照研究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2)攻读学位的留学人员,①若派出前为我校在读研究生,经本人申请,在国家规定的留学期限和学校规定的学制时间内,学校可保留其原学籍,但须办理相应的手续;②若派出前为我校已毕业学生,其档案和户籍按照学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4.留学人员在境外期间的奖学金等管理
(1)联合培养的留学人员在留学期间,不缴纳学费,享受国家留学基金委颁发的奖学金,不享受校内的学业奖学金和助学金。学业奖学金和助学金从办理完离校手续后开始停发,回国办理完返校手续、缴纳学费后恢复发放。学业奖学金和助学金发放总时间不超过相应的学制时间。在学校规定的学制年限内提前答辩者,学业奖学金和助学金发至答辩时间的当月。
联合培养的留学研究生在联合培养期间可向学校申请包括国家奖学金在内的各类研究生奖学金和荣誉。
联合培养的留学人员出国前应向有关部门办理退出学校学生宿舍的手续,留学期满回校后再办理入住手续。延期毕业者, 其住宿按照当年学校住宿政策办理。
(2)攻读学位的留学人员,若派出前为我校在读研究生,从办理完离校手续后停发其校内的学业奖学金和助学金。
第十七条 获得资助的留学人员,其与获得资助有关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或说明“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国际合作交流处和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关于印发《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