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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项物资采购和工程建设招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cwc      访问量:885   发布时间:2014-12-25


各相关单位:

    为了切实加强管理,规范大项物资采购和工程建设招标工作,进一步提高经费使用效率,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兼顾节资防腐和物有所值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防科工局的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大项物资采购和工程建设招标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大项物资采购和工程建设招标管理办法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2014年12月25日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大项物资采购和工程建设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管理,规范大项物资采购和工程建设招标工作,进一步提高经费使用效率,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兼顾节资防腐和物有所值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防科工局的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内各单位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货物或服务项目,需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大项物资采购和工程建设招标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大项组)是全校招标工作的决策机构,依法对学校招标活动履行管理职责。大项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釆招办),负责执行大项组决议,落实学校招标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若干采购招标工作小组。采招办接受基建工程和仪器设备采购招标工作小组的招标申请,并组织大项组招标。其他项目的招标活动由各工作小组负责组织,采招办协助,并负责发布招标信息、通知大项组成员参加会议。

第四条  学校大项物资采购和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督工作组(以下简称监督组)依照相关规定对学校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章  招  标

第五条  学校招标项目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委托招标和自行招标两种组织形式。

第六条  批复采购方式为委托招标的采购项目,由相应工作小组负责委托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无批复采购方式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原则上都由工作小组委托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公开招标。

第七条  无批复采购方式且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采购项目,由学校自行组织招标。如遇特殊情况,经大项组会议决定,也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自行招标以公开招标为主,特殊情况可采用邀请招标。

第八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通过国家指定媒体和校园网络同步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由各工作小组草拟,釆招办审核后发布。

第九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工作小组需提供三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由采招办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条  需要安排招标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取得批复文件;

(二)预算已经批复,资金已经落实。

第十一条  学校对投标人资格审查采用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两种办法。

基建工程类项目招标前需要由采招办会同监督组、工作小组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只有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才能参加投标。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仪器设备类项目招标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即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工作小组负责招标项目方案前期工作,组织技术指标论证,编制招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质量负责,并及时发放给已报名或已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放期不得少于5日。

工程类临时工作小组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先提交采招办、基建处、审计处共同审核,审核通过后才能发放,未经审核通过的招标文件不得发放给投标人。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中不得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如所需货物或材料品牌较多且品质差异较大,招标文件中可列出三家以上品牌供潜在投标人选择、参考。

第十四条  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允许潜在投标人提前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自行踏勘项目现场,工作小组不得统一组织。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如需澄清或修改,工作小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3日前通知到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  工作小组应当依据招标项目特点和需求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十七条  釆招办受理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异议,但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3日前提出。釆招办收到异议后应当立即转交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将答复情况报采招办。

第十八条  已经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的项目无正当理由不得终止招标,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终止招标的,由工作小组以书面形式提交釆招办,经大项组会议讨论同意后,采招办应及时发布公告,或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潜在投标人、已经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第十九条  项目预算、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信息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均应保密,招标工作人员、项目负责人等不得向任何无关人员泄露相关信息。

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条  开标应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时间、地点进行。开标时,有效投标人不足3个的不得开标,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重新组织招标后,有效投标人仍不足3个的,在确定招标文件内容无倾向性、招标程序合规的情况下,由大项组会议现场决定是否开标或定标。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大项组应当当场做出答复,釆招办负责做好文字记录。

第二十一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领导小组成员、采购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组成,成员为5人及以上单数。如采购项目使用专项经费,评标时需有经费拨款单位负责人参加。

采购预算超过100万元(含)的项目招标,评标委员会必须有分管校领导参加,评标委员会人数应增加到7人。

采购进口货物时,须有外贸公司人员参加,对于所进口货物是否为免税产品,外贸公司人员现场应予明确,否则,事后产生的应税金额由外贸公司负完全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暗示的倾向性意见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存在上述行为的评标委员做出的评标无效,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经大项组讨论认为需要考察的招标项目,由采招办牵头,组织会议确定的考察人员到有关投标单位进行实地考察,考察后,由工作小组向大项组提交考察报告并汇报相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项目投标;

(二)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三)资格后审情况下,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的,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备选方案的除外;

(五)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

(六)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相同;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文件中有文字歧义或计算错误等需要投标人做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可以当场提出。投标人应现场采用书面形式做出澄清、说明,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六条  评标方法一般采用综合评分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及权重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分并排序的方法。

学校自行招标应关注的主要因素: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上述因素及相应权重应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规定。

采用综合评分法时,工程、货物项目的价格权重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权重为10%至30%。

第二十七条  评标应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委员享有独立做出评价的权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评标情况。旁听人员应严格遵守旁听纪律,如有违反则取消其旁听资格。

第二十八条  按综合评分进行排序后,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直接确定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由大项组会议讨论决定从其他中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招标。采招办应及时发布变更公告。

由于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所列情况导致竞争性不足无法定标的,应重新招标。

第二十九条  中标人确定后,釆招办应当在指定媒体和校园网络上同时发布中标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公示结束后,如无异议,釆招办填写打印中标通知书,委托工作小组发送至中标人。

第三十条  投标人对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人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向釆招办提出。釆招办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但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做出答复前暂停该项目招标活动。

涉及招标组织、评标等程序性问题的异议,由釆招办直接出具答复意见;涉及商务、技术条款等方面的异议,由工作小组提出初步答复意见,采招办审核后出具答复意见。遇特殊情况的,需经大项组会议讨论后,由采招办出具答复意见。

第三十一条  工作小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开标时做出的书面澄清、说明相一致。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三十二条  工作小组对合同内容进行初审。采招办审核后加盖“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合同专用章(1)”。

第三十三条  招标完成后,釆招办、工作小组、项目责任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收集、整理相关招投标资料,按照国家和学校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妥善保管招标投标相关过程资料,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第四章  投诉与处理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对釆招办的异议答复不满意或者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收到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监督组投诉。监督组接到书面投诉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招办暂停招标投标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

(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采用其他方式采购且提供的申请材料内容不真实的;

(二)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三)招标文件发出、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四)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五)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合同,或者与中标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大项组会议决定其投标为无效投标或中标无效,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从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起2年内禁止其参与学校的任何招标活动:

(一)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三)投标人相互串通或者与招标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串通投标查证属实的;

(四)向项目负责单位领导、项目负责人、评标专家行贿的;

(五)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及时签订合同的;

(六)将中标项目违规转包或肢解分包的;

(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八)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应付监督检查的;

(九)以阻碍学校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为目的的恶意异议或者投诉的;

(十)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或其他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再参加学校招标会议:

(一)明知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二)已知自己为评标专家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间内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三)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正当倾向性的;

(四)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内容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六)未按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

(七)对评标报告有异议不签署评标报告,且拒不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

(八)其他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

上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学校招标限额以下的项目,工作小组如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其他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采招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大项物资采购和工程建设招标管理暂行办法》(校财字〔2005〕30号)文件同时废止。

 

 (联系人:毕英民  联系电话:84893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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