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了切实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提高经费使用效益,规范采购行为,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实施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实施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2014年12月25日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实施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以下简称本校)政府采购管理,建立和完善本校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提高经费使用效益,规范采购行为,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内各单位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与之配套的自筹资金,采购国务院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所有采购项目均应纳入年度预算,确保资金已经落实,并已提前申报采购计划。
第四条 学校大项物资采购和工程建设招标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大项组),按照“统一领导、组织协调、重点参与、民主讨论、集体把关”的原则负责本校政府采购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采招办)负责学校政府采购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根据采购项目分类和校职能部门的职责范围,大项组下设若干采购招标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本部门的项目采购招标工作:
(一)基建工程采购招标工作小组:负责基建工程和改造、工程建设物资材料、装修工程项目及与之相关的服务项目采购;
(二)仪器设备采购招标工作小组:负责仪器设备、家具等货物及与之相关的服务采购(科研仪器设备等采购除外);
(三)科研采购招标工作小组: 负责科研仪器设备等采购;
(四)教材、图书资料采购招标工作小组:负责教材、图书资料等采购;
(五)后勤保障采购招标工作小组:负责后勤保障服务类项目采购;
(六)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招标工作小组:负责校医院药品、医疗器械等采购;
(七)其他类采购招标工作小组:由领导小组根据具体情况临时指定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第五条 大项物资采购和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督工作组(以下简称监督组)对学校政府采购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 大项组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的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部门关于政府采购的有关政策;
(二)制定本校政府采购的规章制度;
(三)对本校政府采购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釆招办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的职责:
(一)拟定本校政府采购的相关办法及实施细则;
(二)负责本校政府采购政策的咨询和宣传;
(三)负责本校政府采购计划的汇总及上报;
(四)负责受理基建类、仪器设备类采购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的采购申请;
(五)负责采购方案的制定、采购信息的发布等工作;
(六)安排大项组会议,负责会议文秘及日常管理工作;
(七)做好各项数据资料的汇总、统计和上报工作;
(八)审核并签订各工作小组提交的采购合同。
第八条 工作小组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的职责:
(一)设置工作小组,其中工作小组人员组成不少于三人,负责本部门20万元以下项目的采购工作;
(二)征集、汇总每年度工作小组范围内的政府采购项目,安排各类项目的月份执行计划;
(三)实施工作小组范围内项目的全流程过程管理,督促执行进度和计划执行;
(四)负责工作小组范围内政府采购项目方案前期工作,组织采购文件制定和技术指标论证;
(五)具体负责工作小组范围内项目的采购实施;
(六)起草和履行本工作小组政府采购合同,并对合同内容负责;
(七)按时将季度、年度采购计划报采招办;
(八)负责有关采购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九条 学校采购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和单位自行采购两种组织形式。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学校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实施的采购活动。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按要求采用协议供货或批量集中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自行采购是指学校自行组织的采购。
第十条 学校自行采购采用以下几种方式:
(一)招标方式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执行《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大项物资采购和工程建设招标管理办法》。
(二)非招标方式
非招标方式分为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财政部认可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 项目批复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的,应严格按照批复要求进行公开招标,因情况特殊确需变更采购方式的,执行《中央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
无批复采购方式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的,原则上都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第十二条 采购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经大项组会议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求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提交单一来源采购论证报告后,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单一来源论证报告内容的合理性由工作小组负责审核,工作小组审核有困难的,可以聘请三名以上校外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 采购货物的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十六条 有采购需求的项目责任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向工作小组提出采购申请,工作小组根据项目预算金额选择实施采购程序。
第十七条 项目责任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提交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下的项目,如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内项目,则在工作小组指导下采用协议供货等方式进行采购;其他项目可在工作小组指导下自行直接采购。采购金额10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工作小组组织,并采用合理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采购金额2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工作小组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后,向釆招办提出采购申请,采招办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采购方式。
第十八条 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时,按照《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大项物资采购和工程建设招标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成员组成:大项组成员(或授权代表)、项目责任单位领导、项目负责人。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原则上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根据事先确定的评分原则对供应商进行打分排序,得分最高者即为成交供应商,结果应通过媒体发布或通知所有供应商。
第二十条 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应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的基础上,按下列程序进行采购: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成员组成:大项组成员(或授权代表)、项目责任单位领导或项目负责人。
(二)谈判。在双方自愿条件下进行谈判。
(三)确定成交价格。成交结果应通过媒体进行发布。
第二十一条 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成员组成:大项组成员(或授权代表)、项目责任单位领导或项目负责人。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根据性价比最优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二十二条 每次采购活动对供应商都有明确的资格要求。供应商如有资格造假、串通投标、恶意竞争、拒不履约等不良行为,取消其中标或成交供应商资格,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2年内禁止其参加学校的任何采购活动。
第二十三条 工作小组负责组织人员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未组织验收的采购项目不得支付尾款。
第二十四条 各工作小组对采购项目的所有相关采购文件均应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审批表、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合同、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二十五条 工作小组应当在在中标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中标人(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
中标人、成交供应商因故放弃中标或成交资格的,必须提交书面说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者,2年内不得参与学校任何采购活动。
第二十六条 工作小组对合同内容进行初审,将通过初审并经小组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的合同提交采招办审核。
第二十七条 采招办只接受合同原件,重点审核协议供货合同文本的规范性;其他合同的商务条款;涉及安全保密事项应有的保密条款等。
采招办审核通过的合同,加盖“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合同章(1)”,工程类合同还需加盖学校法人印章。
第二十八条 如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和追加经费已落实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第六章 政府采购报批和备案
第二十九条 根据有关规定,下列事项须经釆招办审核后,按有关程序报工信部或科工局审批后实施:
(一)因特殊情况对批复文件要求进行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
(二)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工程或服务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其他需要报批的事项。
第三十条 下列事项由釆招办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一)本校实施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二)单位预算追加应当补报的政府采购预算、已经批复政府采购预算的变更;
(三)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变更;
(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涉密项目应严格执行学校保密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釆招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实施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校财字〔2005〕31号)自行废止。
(联系人:毕英民 联系电话:84893114 )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关于印发《实施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