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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cwc      访问量:720   发布时间:2014-10-10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预算行为,充分发挥预算分配和监督职能,强化预算管理的严肃性和预算执行的约束力,确保学校各项事业的持续发展和资金的有效使用,根据《预算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要求,特制订《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预算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预算管理办法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2014年10月9日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预算管理行为,充分发挥预算分配和监督职能,强化预算管理的严肃性和预算执行的约束力,科学配置办学资源,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我校教学、科研等各项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预算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要求,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预算是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编制的年度综合财务收支计划。所有非法人独立核算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筹安排各项支出。

第三条  学校预算管理坚持“一级预算、分项管理、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

第四条  学校预算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预算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合理分配学校资源,统筹安排经费支出;监督控制预算执行,防范财务风险;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办法和制度等。

第五条  学校预算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章  预算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校长办公会是学校预算管理的决策机构,审议并批准学校预算及预算调整方案。

第七条  学校发展建设计划委员会是学校预算管理的审查机构,负责审查财务处上报的学校预算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财务处是学校预算的管理部门,负责学校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和监督等工作。

1.负责研究、制定预算管理规章制度;

2.收集资料,审核并汇总学校各单位提出的明细预算建议方案;

3.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地编报学校部门预算草案;

4.根据部门预算控制数,进一步细化部门预算,编制学校内部预算草案,并按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将学校预算分解到各有关责任单位,实施责任预算管理;

5.按照规定的程序调整年度预算;

6.监督学校各项预算的执行,督促各预算收入单位和缴款单位完成收缴任务;监督各责任单位管好用好资金,节约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及时、准确地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学校和各责任单位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建立预算执行预警系统,强化预算执行的约束力;

7.年终全面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准确及时地编报年终决算。

第九条 审计处、监察处是学校预算的督查管理部门,负责审计、监督预算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执行情况的有效性。

第十条  各单位是学校预算的责任主体,负责管理本单位相关预算事项。

1.提供编制预算所需基础数据及材料,并对上述资料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提出学校或本单位年度专项预算建议,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及绩效分析;

3.落实本单位预算收入,组织和控制预算支出,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和约束力,提高预算执行率;

4.根据事业发展情况,据实提出预算调整建议,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5.接受学校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预算编制原则

第十一条  学校预算编制坚持合法性、真实性、完善性、科学性的总原则,所有收支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编制,统一管理,统筹安排,同时协调好规模、结构、质量、效益之间的关系,反对铺张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各项收入充分考虑增减因素,合理预计,适当留有余地。

第十三条  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量入为出,支出预算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收入预算规模。

第十四条  预算编制坚持客观、公正、及时、透明,力求真实、准确,确保资金分配的科学合理。

第四章  预算编制程序

第十五条  学校预算包括部门预算和校内预算,部门预算是政府预算的必要组成部分,校内预算是部门预算的必要补充,是学校按业务内容划分、对部门预算的进一步细化和分配。

第十六条  部门预算按国家规定,实行“两上两下”的编制程序。

第十七条  每年6月初,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由财务处向各单位印发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通知,收集有关预算编制的各项信息资料。

第十八条  各单位根据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结合学校工作计划和发展需求,提出包括但不限于学科、科研、改善基本办学条件、基本建设等项目经费收入、支出预算建议方案,并于6月底前报财务处。

第十九条  财务处分析、审核各项申报资料,编制预算草案,经学校审核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即“一上”)。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即“一下”),依据国家政策,对原预算进行调整、修正,经学校审批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即“二上”)。

第二十一条  财务处根据“二上”控制数,分解财政资金预算执行指标,下达校内预算编制通知;收集汇总校内预算申报材料,编制校内预算草案,报学校发展建设计划委员会审查,学校发展建设计划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提交校长办公会。

第二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由财务处发布执行通知。

第二十三条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预算批复(即“二下”),适当调整、修正校内预算,并及时下达各单位。

第五章 预算编制内容与方法

第二十四条  部门预算主要由收入预算、支出预算、支出绩效评价、政府采购预算、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等组成。其中收入、支出预算在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并充分考虑结转和结余的情况下,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进行预测,力求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  收入预算。收入预算是预算年度内学校依法取得的各类非偿还性资金的收入计划,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

 1.财政补助收入,指学校从中央财政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基本建设经费拨款、住房改革支出等经费拨款。

2.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学费、住宿费、培养费、教学服务收入,以及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科技服务收入等。

3.上级补助收入,指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4.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学校附属独立法人单位按规定上缴的收入。

5.经营收入,指学校在教学、科研等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6.其他收入,指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从其他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非本级财政拨款、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二十六条  支出预算。支出预算是预算年度内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的预测。包括基本支出、项目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等。

1.基本支出,指为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必需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性经费。人员经费按照相应人数、支出标准或比例测算,日常公用性经费一般根据学校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实际财力,综合考虑以前年度支出状况进行测算。

2.项目支出,指为完成学校特定的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发生的各类项目支出。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与资金筹措能力,采用零基预算法从项目论证、实施到完工验收进行全面测算。

3.经营支出,是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4.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法人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5.上缴上级支出,指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第二十七条  支出绩效评价。按照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包括基本支出绩效评价、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以项目支出绩效评价为重点,根据项目申报单位填列的绩效目标汇总编入部门预算,执行中若申请调整预算,应当随调整预算一并上报绩效目标。

第二十八条  政府采购预算。分为基本支出政府采购与项目支出政府采购,包括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根据学校各单位申请分析汇总测算。

第二十九条  新增资产预算。包括新增的车辆和单位价值200万元及以上大型设备,根据学校各单位申请分析汇总测算。

第三十条  校内预算,是在部门预算(“二上”)控制数的基础上,依据学校各单位职能和业务性质,按照事权和财权统一的原则编制并分配到各单位的责任预算。

第三十一条  校内预算的编制遵循在统筹协调好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的基础上,优先保障人员经费、维持正常运转经费,严控三公经费,压缩降低行政运行成本,量力而行安排建设支出的原则,不得突破部门预算。

第三十二条  校内预算编制采取定员定额、基数核定与专项单独申报相结合的方法。其中教学单位的日常教学业务费、实习毕业设计费、实验室运行费及其他相关学生类经费,采用定员定额标准测算;管理部门的日常行政办公经费、经常性项目经费等采用基数核定法测算;预算年度新增专项,采用单独申报的方法进行测算。

第六章  预算执行和调整

第三十三条  学校预算一经批复或下达,即具有约束性和严肃性,非经规定程序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

预算尚未批复或下达时,人员经费、维持学校正常运转的行政管理费、教学业务费,以及经常性项目经费可以先按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额度安排支出,新增项目不得安排支出。

第三十四条  与学校收入预算有关的各职能部门,有权代表学校积极组织收入,监督各项收入按计划足额上缴学校。

非税收入应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及时足额上解国库。

第三十五条  预算经费的使用应本着精打细算、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各单位应按照批复进行项目管理,制订用款计划,安排年度支出,确保预算经费的使用效益。

严禁擅自更改项目内容、突破预算、突击花钱。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建立经费管理主要领导负责制度和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审批制度。

第三十七条  财务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认真组织核算,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监控,对无预算及变更资金用途的支出予以拒付;对学校的预算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和分析,并向经费使用部门通报。

第三十八条  因国家政策、事业计划和任务较大变动需要调整预算时,按照原有预算申请、审批权限办理。

第三十九条  不同项目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剂使用的,应按照原有预算申请、审批权限进行调整。

第四十条  预算资金的结转和结余。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预算资金的结转和结余按以下原则处理:

1.财政资金的结转和结余按国家规定执行;

2.科研等专项资金结转和结余,国家或项目主管部门(单位)有规定按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学校文件执行;

3.经批准留归各单位使用的自筹经费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4.校内专项经费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由财务处统一管理,统筹安排。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预算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责,按照预算和各项经费管理办法使用经费,自觉接受项目主管部门(单位)以及校内各管理部门的检查与监督,并对预算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财务处负责监督日常预算执行情况,定期通报财政资金预算执行进度,督促相关单位采取措施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高预算执行率。

第四十三条  学校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全面监督检查学校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及时处理和解决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学校预算管理工作不断完善和提高。

第四十四条  学校每年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学校预算情况,合理吸收采纳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五条  在上级部门规定的事项和范围内,以适当形式公开学校相应的预算安排及执行情况等信息,主动接受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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