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因公出国(境)管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因公出国(境)审批和管理规定》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对原《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予以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
2.因公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申请表
3.因公出国境参加合作、交流、访问等申请表
4.南京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申请审批表
5.南京航空航天大 出国(境)人员国(境)外费用报销单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2014年6月25日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因公出国(境)审批和管理规定》(工信部外〔2013〕342号) 文件精神,为加强学校因公出国(境)审批和管理工作,方便全校师生员工办理因公出国(境)手续,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因公出国(境)审批工作,接受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监督和指导,审批归口部门为学校国际合作交流处和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学校从严审批党政干部因公出访团组,积极鼓励教职员工出国(境)参加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三条 凡学校在职教职工因公赴国(境)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合作研究、合作交流、讲学、培训学习、校际交流等,时间在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以及全日制学生应邀赴台湾参会及交流学习,适用此办法。
第二章 因公出国(境)审查审批原则
第四条 规范因公出国(境)组团和境外邀请,严格控制团组人数、因公出国(境)国家数量和时间。各单位应在每年十一月底前提交下一年度派遣计划(附件1),包括派出人选、派出渠道、国别、任务等。年度派出计划,报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派出计划当年有效。
(一) 因公出国(境)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应按照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结合工作安排因公出国(境)活动。不得安排一般考察性因公出国(境)。在外实质性公务活动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严禁变相公款旅游。
(二) 因公出国(境)人员应与因公出国(境)任务直接相关。因公出国(境)人员要与其公职身份相称,不得因公出国(境)执行与本人工作无关的任务或本应专业人员执行的任务。单位党政一把手不得同期因公出国(境)。原则上领导班子成员不得同团因公出国(境),也不得同时或6个月内分别率团赴同一国家或地区访问。
(三)已离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再派遣因公出国(境)执行公务,确因工作需要因公出国(境)的离退人员必须身体健康,能保证完成因公出国(境)任务。65岁以上人员报送材料时须附学校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及家属担保证明,70岁以上人员一般不公派因公出国(境)。
(四) 因公出国(境)须有外方业务对口单位邀请,不得接受境外中资企业、海外华侨华人和外国驻华机构邀请。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函。
(五) 因公出国(境)团组人数总数一般不得超过6人。因公出国(境)1国不超过5天(含离、抵我国国境当日,下同),因公出国(境)2国不超过8天,每次因公出国(境)不得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在外停留时间不超过10天,赴拉美、非洲等航班衔接不便的国家,因公出国(境)1国不超过6天,因公出国(境)2国不超过9天。教职工因公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如:参加学术会议、参展、培训、合作研究、讲学等活动,可根据工作需要因公出国(境)时间酌情增减。
第五条 务求节俭安排因公出国(境)活动,因公出国(境)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交通工具,住宿为标准间。
第六条 严格控制双跨团组。各单位不允许组织双跨团组。校内人员不允许参加无外事审批权的学会、协会、基金会、培训中心等单位组织的双跨团组。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双跨团组,应先行提交包括参团人员信息、因公出国(境)任务、行程、费用来源和预算等内容的参团申请报告,经所在单位、国际合作交流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报名参团。
第三章 因公出国(境)审查审批程序
第七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必须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普通护照、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第八条 按照学校管理权限,严格履行因公出国(境)审批程序。
(一) 因公出国(境)人员应在校内审批前和回国1个月内,将因公出国(境)情况以团组为单位在学校国际合作交流处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 根据因公出国(境)任务,因公出国(境)人员应向国际合作交流处提交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因公出国(境)审批表(附件2)、境外单位邀请信及翻译件、内容详实的境外活动日程、因公出国(境)公示表等材料,参加双跨团组应额外提供组团单位出具的征求意见函、因公出国(境)任务通知书和因公出国(境)任务批件、费用预算和日程安排。
(三) 因公出国(境)申请表应由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涉密人员因公出国(境)应经保密处审批并签署《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涉密人员因公出国(境)保密义务承诺书》。因公出国(境)审批前必须落实因公出国(境)经费,否则国际合作交流处不受理审批。
(四) 国际合作交流处受理因公出国(境)申请后,负责审核《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因公出国(境)申请审批表》并填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因公出国(境)团组任务审批表》,经财务处审签、分管外事校领导批准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际合作司等单位审批,同时报送学校人事处办理出国(境)人员备案手续。
(五) 学校收到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际合作司签发的因公出国(境)任务批件、因公出国(境)任务确认件或江苏省台湾事务办公室赴台批件以及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后,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在江苏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办理因公出国(境)证照和签证(注)手续,赴台人员在南京市公安局办理赴台通行证。
(六) 参加工业和信息化部内组织的因公出国(境)团组,在报名前需将报名审批表报国际合作交流处备案。
(七) 学校教职工因公出国(境)执行公务时,需持因公证照出国(境);如持因私证照执行公务,一切后果自负。
第九条 考虑到审批、办理护照及签证所需时间较长,申请人需合理安排申请时间,保证出国(境)任务的顺利执行。
第四章 因公出国(境)纪律、监督与问责
第十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应自觉接受由国际合作交流处安排的行前外事与保密安全教育,严肃因公出国(境)纪律。
(一) 因公出国(境)团组必须严格执行中央对外工作方针政策和国别政策,严守外事纪律,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杜绝不文明行为,严禁出入赌博和色情场所,自觉维护国家形象。
(二) 因公出国(境)人员在对外交往中应维护国家利益和学校利益,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外事规章制度,不做有损国家声誉的事情。对外学术交流及个人交往中,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凡有密级的资料,未经保密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带(寄)往国(境)外。
(三) 不得擅自更改因公出国(境)路线和延长在外停留时间。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因公出国(境)国家和时间。
(五) 严禁组织“团外团”或拆分团组分别报批,不得携带配偶或子女同行。
(六) 严格因公出国(境)总结报告制度。因公出国(境)团组或人员应在完成任务回校后二周内将因公出国(境)总结及照片(电子版)、证照交国际合作交流处。同时,涉密人员到保密处填写回访表,并进行保密回访。
(七) 因公出国(境)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当连同因公出国(境)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
第十一条 学校相关单位负责人及因公出国(境)团组负责人应加强把关,并加强相关出国(境)活动的监督与问责。
(一) 各学院、部、处要对本单位因公出国(境)人员进行严格审查把关。根据“谁派出、谁负责”的原则,因公出国(境)组团和成员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对组团和派员负直接责任。
(二) 根据“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和国际合作交流处应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对因公出国(境)项目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三) 因公出国(境)团组在外实行团长负责制。团组要严格按照批准的任务、路线、授权权限等开展工作。团组在外期间,出现任何违规违纪、越权等问题,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以外,还要追究团组团长的领导责任。
(四) 因公出国(境)人员在境外期间须主动接受我驻当地使领馆的领导和监督。遇有重要情况应及时报告学校和我国驻当地使领馆,学校应立即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五) 国际合作交流处应积极配相关部门对学校因公出国(境)工作进行检查并报告检查情况。
第五章 财务结算管理
第十二条 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财务结算。
(一) 因公出国(境)人员在财务结算时需提交因公出国(境)总结、照片(电子版)及证照,涉密人员需参加保密回访。
(二) 因公出国(境)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境)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
国(境)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因公出国(境)国家/地区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
住宿费是指因公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发生的住宿费用。
伙食费是指因公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
公杂费是指因公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
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因公出国(境)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三) 国际旅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 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因公出国(境)团组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由于航班衔接等原因确需选择外国航空公司航线的,应当事先报经国际合作交流处和财务处审批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因公出国(境)国家和时间。
2 机票款由本单位或本人通过公务卡、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财务处应当根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有效票据注明的金额予以报销。
3 因公出国(境)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4 因公出国(境)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境)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四) 因公出国(境)人员根据因公出国(境)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当事先在因公出国(境)计划中列明,并报国际合作交流处和财务处批准。未列入因公出国(境)计划、未经国际合作交流处和财务处批准的,不得在国(境)外城市间往来。因公出国(境)人员的旅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五) 住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 因公出国(境)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2 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等的因公出国(境)人员,原则上应当按照住宿费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当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报经国际合作交流处和财务处批准。经批准,住宿费可据实报销。
(六) 伙食费和公杂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 因公出国(境)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可以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2 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因公出国(境)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因公出国(境)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3 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因公出国(境)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4 因公出国(境)用餐应当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
(七) 因公出国(境)签证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根据到访国要求,目的地国家要求因公出国(境)人员须购买保险的,需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八) 因公出国(境)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须凭有效票据填报有因公出国(境)人员国境外费用报销单(附件3)。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报销时财务处应当对因公出国(境)团组提交的因公出国(境)任务批件和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财务处要求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严格按照批准的因公出国(境)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核销经费,不得核销与因公出国(境)任务无关的开支。
第六章 因公出国(境)证照管理
第十三条 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学校因公出国(境)人员的证照申办、收缴与保管工作。
第十四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应增强证照管理意识,在国(境)外期间,由本人或指定专人妥善保管证照。因公出国(境)证照在国(境)外被遗失或被窃,当事人应立即向当地警方、我驻外使领馆、驻港澳台地区公署报告,由我驻外使领馆、驻港澳台地区公署通知原发证机关注销原证件,并负责为其办理证照。同时,当事人亦应以书面形式说明事件经过报学校国际合作交流处,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向发证机关报告。
第十五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在结束因公出国(境)任务归国后,按有关因公出国(境)证件管理规定,应在一周内将持有的因公证件交由国际合作交流处统一保管。对过期失效的因公出国(境)境证照,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统一交回发照机关进行注销处理。
第十六条 办法的施行范围。
本办法自文件公布之日开始施行,原有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学校国际合作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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