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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发布:cwc      访问量:4286   发布时间:2014-06-16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对原《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予以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2. 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2014年6月13日

 

 

 


附件1: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因公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条  差旅费支出审批执行《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经费开支管理办法》。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校级领导及相当职务人员

正高级职称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八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九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学校执行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出差目的地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五条  学校执行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发放。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六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差旅期间的机场大巴、出租车等费用原则上不再报销,特殊情况,由经费负责人审批后,市内交通费凭据报销,不发放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参加会议、实习等差旅费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期间按《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十九条  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条  学生社会实践及实习

一、学生社会实践(调查)及参加竞赛等差旅费凭据报销,其中城市间交通费按火车硬座、轮船四等舱位票价或长途公共汽车票价报销。

二、学生下厂实习

(一)南京市城区内

学生在南京市城区内(不含校内)实习,按实习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发放实习补助费10元,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二)南京市城区外

1.学生下厂实习乘坐火车,允许5%以内病弱学生乘坐同席硬卧,其余按火车硬座、轮船四等舱位票价或长途公共汽车票价报销。夜间乘硬座车超过6小时,补贴10元/人.夜。

2.学生实习期间原则上不住招待所、宾馆,接收单位有条件的住接收单位,无条件的应尽量利用当地学校的教室或关系单位的宿舍等来解决学生的住宿问题,住宿费凭据报销。

3.学生实习期间每人每天按20元发放伙食补助费。

4.学生实习期间交通费凭据报销(出租车除外),不发放市内交通费。

(三)带队实习教师按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二十一条  经学校批准到外地学习、进修,城市间交通费(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和住宿费在出差标准内凭据报销,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不发放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调动、搬迁、探亲的差旅费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第二十三条  与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被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其以后迁移时的差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同住家属,经批准迁到被调动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差旅费,均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四条  职工搬迁家属的路费。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业人员)及其同住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二十三条规定报销差旅费。

第二十五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放,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趁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城市间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探望配偶或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报销一次往返城市间交通费;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报销一次,其城市间交通费超出本人工资前二项(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30%部分由学校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照硬座车票或轮船四等舱位票计算,超支部分自理。探亲期间的伙食费、市内交通费、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等,由教职工自理。

第八章  其他

二十八  出差发生的车船票订票手续费凭据报销;发生的退票手续费,应如实注明退票原由,由经费负责人审批后凭据报销。

二十九  一次差旅期间的所有费用不得分次报销。

第三十条  因公差旅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如实说明原因,由经费负责人审批后,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

第三十一条  出差时间超过30天,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从第31天起减半发放。

第三十二条  工作人员在招生、招飞、外场试验期间,差旅费经单位(归口管理部门)领导审批凭据报销,每人每天发放工作补贴80元,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三条  工作人员在南京市区出差,凭据报销交通费,不报销住宿费,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和非工作需要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承担。学校各部门在接待各类出差人员时,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原《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差旅费开支规定》(校财字〔2013〕11号)同时废止。

 

附件2:

                 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省份

住宿费标准

伙食补助费标准

司局级(单间或标准间)

其他人员(单间或标准间)

北京

500

350

100

天津

450

320

100

河北

450

310

100

山西

480

310

100

内蒙古

460

320

100

辽宁

480

330

100

大连

490

340

100

吉林

450

310

100

黑龙江

450

310

100

上海

500

350

100

江苏

490

340

100

浙江

490

340

100

宁波

450

330

100

安徽

460

310

100

福建

480

330

100

厦门

490

340

100

江西

470

320

100

山东

480

330

100

青岛

490

340

100

河南

480

330

100

湖北

480

320

100

湖南

450

330

100

广东

490

340

100

深圳

500

350

100

广西

470

330

100

海南

500

350

100

重庆

480

330

100

四川

470

320

100

贵州

470

320

100

云南

480

330

100

西藏

500

350

120

陕西

460

320

100

甘肃

470

330

100

青海

500

350

120

宁夏

470

330

100

新疆

480

340

120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关于印发《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财字〔2014〕11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