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加强财政预算执行进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财政预算执行进度管理,加大对关键时点预算执行工作的促进力度,构建科学化、精细化财政资金支出体系,切实提高财政资金支出的均衡性和效益性,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范围为学校的财政预算资金
第三条 学校坚持财政资金投入与绩效并重的原则,建立预算执行与部门及部门负责人年度评优评奖挂钩的运行机制,强化预算执行进度的计划性。
第二章 预算执行进度管理机制
第四条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分管校领导为副组长,财务处、监察处、发展计划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基建处、科技部、人事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处、审计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预算执行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财务处。
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处理预算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第五条 预算执行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校长负总责;其他校领导(或校长助理)对其分管的预算执行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对预算执行管理工作负具体责任。
第六条 职能部门负责人为项目预算执行进度的第一责任人(以下简称第一责任人),负责安排与做好项目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并按照批复的项目任务书、初步设计或可研报告等,及时细化项目预算、编制项目用款计划,督促项目按计划及合同要求等支付款项。
第七条 财务处是预算执行的经费管理部门,负责分解预算指标并通知第一责任人;按规定审核用款计划、完成款项支付工作;办公室按要求及时统计预算执行进度,并通报监察处、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领导(或校长助理)及校长。
第八条 监察处、审计处是预算执行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预算执行进度与效果,并就监管中的问题约谈第一责任人,保障财政资金使用的及时性与规范性。
第三章 预算执行进度信息报送机制
第九条 办公室于每年12月31日前,依据学校下年度“二上”预算控制数及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数下达至各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按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支出月份计划表》(以下简称“月份计划表”)。
第十条 月份计划表应以序时进度为基础,在充分协商、详实细化、责任到人的前提下,结合业务工作计划、项目实施进度计划等进行编制。
第十一条 月份计划表应在每年1月15日前报送办公室,经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后,各职能部门应严格执行。
第十二条 财务处年度中收到追加下达的财政预算资金,应及时通知办公室并下达各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要求补报相应的月度用款计划。办公室于5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如无反馈意见,补报的月份计划表即行生效。
第十三条 预算执行进度实行月份通报制度。办公室于每月初的 5个工作日内,编制截至上月底的《预算支出月份执行进度报告》(简称“月份进度报告”),并报送职能部门、监察处。每季度末同时报送分管校领导(或校长助理)和校长。
第十四条 各部门收到月份进度报告后,应与月份计划表核对,对未能达到月份计划表进度的项目,要详细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于5个工作日内报送监察处。监察处对不能达到相应月份计划表进度的职能部门,约谈第一责任人。
第十五条 一般项目于每年9月份、10月份、11月份的预算实际执行进度务必分别达到75%、84%和92%(特殊项目由领导小组核定),低于规定进度的职能部门,由校长直接约谈第一责任人。
第四章 预算执行进度与部门和个人奖惩挂钩机制
第十六条 建立预算执行进度与职能部门、职能部门第一责任人年度考核挂钩机制。截至12月底,预算执行进度未达到90%,年度考核中对职能部门及职能部门第一责任人予以扣分。
第十七条 年度终了,视全年财政预算资金执行进度情况由领导小组对职能部门进行奖励。
第十八条 年度中追加预算如遇下达时间较晚、突发事件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项目预算执行进度的,由监察处上报领导小组酌情处理。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九条 当年预算需在12月20日前完成支出,当年确实无法支出的,原则上须在下一年度5月底之前执行完毕。
第二十条 各单位要严格遵守财务规章制度,严格履行各项程序,防止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原《关于印发〈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加强中央财政资金预算执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校财字[2012]7号)同时作废。
第二十二条 相关职能部门可据此制定具体的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及考核奖惩措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