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报销手续的通知

时间:2013-06-09作者:cwc   编辑:审核:阅读:520

各学院,机关各部处,各项目负责人:

为进一步规范财务报销业务,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有关制度要求,结合审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现将有关报销手续规范通知如下:

1. 支付款项须索取合法的税务发票、财政收据(科研项目转拨款项除外),其中,票据抬头为“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不得为“客户”、“个人”或为空;发票应加盖收款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财政收据加盖收款开票单位财务专用章;票据内容不得涂改和挖补;

2. 购置仪器、设备、家具等固定资产,须在合同签订前办理“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物资设备购置审批表”,付款时(若需分批付款则在第一次付款)应附审批表原件及合同;

3. 科研经费外部协作及外部合作,须在合同签订前办理“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科研项目协作配套合同审批表”,付款时应附审批表及合同;

4. 10000元及以上校内转账应提供转账依据(合同、事由、明细清单等);

5. 差旅费“一事一报”,差旅事由应较为详细,不得以“调研”、“项目研发”、“出差”等简单说明;科研项目出差人员应为项目组成员;

6. 学生实习费用报销须附实习明细清单,内容包括实习地点、路线、天数、人数、学生名单,实习明细清单应由学院领导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

7. 由各单位、项目组承办的会议,会议费(含会议场地、参会人员住宿、伙食补助、会议用品等)的开支参照《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开支标准的通知》(国管财〔2008〕331号)三类会议标准,原则上每人每天400元,会议天数不含报到和疏散时间,会议原则上在本市内召开,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会议期间的所有费用应一次报销,报销时应附会议通知及参会人员签到表;

8. 三个月以内临时出国费用报销,严格按《关于出国任务批件和邀请外国人来访内部批件有效期问题的通知》(办外管函〔2004〕384号)、《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执行:

(1)出国任务批件的有效期为3个月,从出国任务批件中的出国日期起算。因工作需要推迟出访,超过3个月须重新办理出国任务批件。

(2)国际旅费:

出国人员均应乘坐国际班机和国际列车。副部级以及相当于副部级以上人员,可乘坐飞机头等舱、火车高级软卧包厢;司局级以及相当于司局级人员可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其所发生的国际旅费在上述标准内据实报销。

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旅行,应事先在出访计划中列明,批准后其计划内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的城市间原始交通票据实报实销。

(3)伙食费、公杂费:

除特殊情况外,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均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4)国外住宿费:

副部级以及相当于副部级以上人员根据工作需要,本着节约的原则安排,据实报销;其他人员在规定的住宿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参加大型国际会议或活动的出国人员,原则上应按住宿费预算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要求统一安排,亦应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预算标准的,可据实报销。

(5)国外零用费:

出国人员个人国外零用费,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每人每次出国在10天以内的,发给50美元;超过10天的,从第11天起,每人每天发给5美元。

9. 出国培训费用报销,按国外培训时间长、短,分别执行《关于调整短期出国(境)培训生活费开支标准和部分国家培训费币种的通知》(外专发〔2002〕95号)、《关于调整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外专发〔2006〕172号)文件。

10. 助研费、劳务费发放应写明工作内容、时间、工作量等要素;发放的评审费、咨询费应符合相关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发放标准,清单的内容应包括评审或咨询项目名称、姓名、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码、评审或咨询内容等要素,如果为会议形式组织的评审或咨询,须附会议通知;

11. 各类报销票据的审批须由部门领导、项目负责人亲笔签批,不得以印章代替;

12. 为降低差错,请各科研项目报销时,在校内转账支票贴上由财务处打印的项目条形码;

13. 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学校有关政策、制度规定执行。

请各单位、机关各部处、各项目负责人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财务处

2013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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