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下称基金会)财务行为,保障基金会财务运行的合法和规范,保护捐赠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根据《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基金会是经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民政厅批准设立并在江苏省民政厅注册登记的全国性非公募基金会,属基金会法人。
第三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基金收支符合本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在确保基金运行合法、安全、有效的前提下,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开展公益活动。
第四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任务:依法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募集和接受各类捐赠收入;利用基金会积累的基金获得合法、稳健的投资收益;为基金会开展各类公益活动提供资金保障。
第五条 基金会及其捐赠人、受益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最高权力机构,对基金会重大财务事项进行决策。理事会休会期间由理事长授权的财务负责人负责日常财务管理工作。
第七条 理事会负责审议和批准基金会年度预算报告、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若年度预算报告需要调整,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八条 基金会设置专职会计岗位,负责基金会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其人员由校财务处委派并接受校财务处的业务领导,按照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规定,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第九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在财务负责人的监督下,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要时进行审计。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条 基金会收入包括捐赠收入、政府资助收入、基金投资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一条 基金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组织收入,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额进入基金会专用账户,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十二条 捐赠收入一般应签订捐赠协议,收到捐赠收入后及时将捐赠发票交捐赠单位(捐赠人)。限定性捐赠收入按照捐赠协议规定的用途,单独立项、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政府资助收入按照资助的目的和用途,单独立项、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基金会本着合理稳健的原则,在理事会批准下进行资金运作,基金投资损益应全额计入基金会帐户,并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根据基金会章程,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支持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育事业发展,开支范围如下:
(一)改善教学设施,包括建筑物、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
(二)资助有益于国家建设的研究和开发项目;
(三)奖励在教学、科学研究和高新技术开发等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职工;
(四)奖励和资助品学兼优的在校学生;
(五)设立福利设施基金、校园建设基金以及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其他基金项目;
(六)按照捐赠者的意愿所资助的项目。
根据捐赠者意愿,基金分为限定性基金(指定捐赠用途的基金)和非限定性基金(未指定捐赠用途的基金)。
限定性基金项目支出,按照捐赠协议设立基金项目,根据协议要求的用途、使用范围、金额和支付时间执行。
非限定性基金项目支出,根据学校发展需要,经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上述限定性基金和非限定性基金设立的项目统称为基金项目,基金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第十六条 基金项目开支内容是指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与基金项目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基本建设费、资料费、差旅费、会议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费、材料费及不可预见费等。
(一)基本建设费:从拟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整个过程中的全部费用,包括土地费、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等。
(二)资料费: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三)差旅费:根据项目需要而开展的调研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他费用。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四)会议费:开展项目研讨、咨询等活动而召开小型会议的费用。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五)设备费:指在项目开展过程中发生的购置或租赁使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购置的设备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六)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展过程中支付给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
(七)劳务费:指在项目开展中发生的支付给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的其他人员等的非工资收入的费用。
(八)印刷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项目研究成果的版面费、打印费、印刷费等。
(九)材料费:项目研究过程中所耗用的各种材料、外购成品以及所耗用的燃料动力费等。
(十)不可预见费用:在项目研究开展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经费的5%以内,并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十七条 基金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审批的项目预算和本办法的规定使用项目经费。严禁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十八条 基金项目一般不得提取管理费;转入学校核算管理的,学校设立专项,专款专用,并承担基金项目审计的配合工作。
第十九条 基金会接受实物捐赠时,实物的分配或变卖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差旅费、人员劳务费等在实物变现中支付,如实物直接分配到校内单位,原则上发生的费用由接受捐赠单位承担,属于固定资产管理范畴的实物应按固定资产公允价值计入学校固定资产账。
第二十条 基金会筹资费用包括:筹集捐赠及捐赠物品的宣传印刷、差旅费、招待、会议等业务费用,原则上由受益单位支付。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管理费用包括:办公费、差旅费、招待费及工作人员的日常经费等,支出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基金总支出的10%。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每年用于公益项目支出的金额不低于上一年度基金余额的8%。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费和管理费用等支出时,经手人、项目负责人在发票或单据上签字盖章。
单笔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支出,由主管会计审核无误后直接支付;单笔金额在5万元-20万元(含20万元)的支出,由财务负责人审批;单笔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支出,由理事长(或授权的财务负责人)审批。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资产是基金会拥有或控制的可以用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五条 现金管理:现金收入应及时足额送交财务部门入帐,不得截留、坐支、私分或公款私存;支付现金应符合国家《现金管理条例》规定的使用范围,不得白条抵库;库存现金余额一般不超过2万元。
第二十六条 银行存款管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开设和管理基金会专用的人民币账户。银行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每月终了核对银行账户,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报财务负责人审阅。
第二十七条 物资管理:物资包括低值易耗品、材料、固定资产等。基金会建立健全物资的采购、验收、使用和保管制度,明确保管人员,做到记录完整,定期核对,账物相符。对于捐赠项目中形成或购置的固定资产,办理有关产权转移手续,过户至学校进行管理;其他固定资产管理参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资金运作:资金运作应遵循审批程序,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基础上,按照合法、有效的原则,基金会通过一定的投资渠道或提供服务,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六章 会计核算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会计核算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会财务专用印鉴和票据实行分人、分别登记管理。
第三十条 基金会报销原始单据、其他手续等要求参照《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经费开支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其入账价值:
(一)如果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如果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
(二)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第七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二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基金会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的书面文件。包括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理事会提交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分析业务活动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等供理事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定期报送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八章 财务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五条 基金会捐赠收支由监事监督,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
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定期向学校、捐赠单位(捐赠人)等公布各项捐赠款项的使用情况和基金会的财务收支情况,接受学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江苏省民政厅、教育厅等主管部门的年度检查和审计,并按照民政部《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的要求进行信息公布。
第九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 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基金会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以及其它会计资料。
第三十九条 基金会一切财务收支凭证,包括收据及票证由财务人员统一购买,统一编号,统一管理,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购买和印制。
第四十条 基金会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对各种会计凭证和档案资料妥善保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要求,严格按照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会计档案不得外借,遇有特殊情况,经财务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二条 销毁会计档案按规定程序审批办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三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