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行为,加强公司的财务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关于组建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结合公司的经营特点和内部管理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合理筹集和使用资金,有效营运资产,控制成本费用,及时、准确编制公司财务报告;加强对全资、控股企业及所管理单位财务工作的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 按照学校的相关要求在公司内部设置财务部门。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由学校财务处委派。
第二章 财务岗位工作职责
第四条 财务部门工作职责
(一)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学校和公司有关的财会管理制度;
(二)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编制财务计划,加强经营核算管理,全面反映、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
(三) 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
(四) 根据公司章程及学校规定分配公司税后利润,及时办理需上交的税款、利润;
(五) 配合学校及财政、税务、审计等单位了解、检查财务工作;
(六) 对全资、控股企业及所管理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财务部门负责人工作职责
(一) 编制和执行财务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有效使用资金;
(二) 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公司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效益;
(三) 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四) 定期向财务处汇报工作,按照要求向财务处报送公司会计报表;
(五) 对全资、控股企业及所管理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六) 完成财务处、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财务会计基础管理工作
第六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七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规定。
第八条 财务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会计、出纳记账,都必须在记账凭证上签字。
第九条 财务人员应当定期进行财务清查,保证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
第十条 财务人员应根据账簿记录每月编制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签章齐全后上报总经理,并根据要求报送有关部门。对外报送的会计资料须经总经理签字。
第十一条 财务人员对本公司经济业务事项实行会计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十二条 财务人员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无权自行处理,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向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书面报告,按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三条 财务工作应当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和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四章 流动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 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管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及时存入银行。库存限额现金为5000元。现金支付的范畴:
(一) 工资、津贴、补贴、奖金;
(二) 个人劳动报酬;
(三) 出差人员差旅费借款;
(四) 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开支。
第十五条 符合第十四条现金支付范畴的,凭工资单、发票、差旅费报销单等有效报销或领款凭证,经手人签字,会计审核,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人批准后由出纳支付现金。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十六条 以现金结算的收入在收到现金时应及时送存银行,不得坐支。严禁收款不入账、私设小金库。
第十七条 现金应日清月结。财务人员应当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实相符。发现不符、出现长(短)款时应向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书面报告,按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八条 严格按照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等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并定期核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情况。不得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
第十九条 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得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得签发空头支票。
第二十条 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如调节不等、出现长(短)款时,财务人员应向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书面报告,按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十一条 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加强应收账款、存货等流动资产的管理。
第五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电子设备、运输工具和其他设备等实物资产。
第二十三条 购置固定资产的资金来源包括公司自有资金、学校的行政经费等。使用学校行政经费购置固定资产按照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规定办理,固定资产所有权归属学校。使用公司自有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公司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归属公司。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固定资产增加的审批规定:单价50000元以下(含50000元)由总经理审批,单价在50000元以上须公司董事长审批。需经招标采购的,参照学校大项物资采购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固定资产实物管理由公司办公室负责,各使用部门或使用人应予以配合,并分别设立固定资产实物台账反映固定资产实物情况。每年年末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盘点,以确保固定资产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固定资产按取得时的原始成本计价。固定资产折旧规定如下:
(一) 残值率5%;
(二) 按直线法计提;
(三) 各类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月份内开始使用的公司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月份内减少或停用的公司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固定资产的减少参照学校固定资产减少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监督全资、控股企业和所管理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完善和执行。
第六章 收支和收益分配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依照相关规定开展业务活动,取得业务收入,依法缴纳税款。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可以按照董事会决议,对全资、控股企业和所管理单位收取营业收入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
第三十二条 公司费用开支的审批权限:单笔金额在10000元以内(含10000元)由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人员签字审批,单笔金额在10000元以上须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
公司各项支出均需经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
第三十三条 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如通信费、误餐费、外勤费、加班费等开支标准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确定。
第三十四条 差旅费开支参照学校开支标准执行。
第三十五条 公司收益分配按照公司章程和学校规定执行。
第七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 凡是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会计资料,均应归档。
第三十七条 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包括制单、审核、记账、主管),由专人归档保存。
第三十八条 会计报表应分月、年报、按时归档,由专人保管,并分类填制目录。
第三十九条 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总经理批准。
第四十条 按照学校档案管理规定应当移交学校档案馆的会计档案,及时送交学校档案馆管理。
第八章 对全资、控股企业的财务管理
第四十一条 全资、控股企业的财务会计业务工作接受公司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二条 全资、控股企业按照要求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明确会计人员岗位职责。全资、控股企业会计人员的聘用、辞退需经公司批准。根据实际情况,全资、控股企业会计人员可由公司委派。
第四十三条 全资、控股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学校和公司财会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建立健全各项财会管理制度,同时报公司备案。
第四十四条 督促全资、控股企业加强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工作,确保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并按照公司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
第四十五条 督促全资、控股企业按照学校、公司有关规定、协议,及时上交各项费用或利润。
第四十六条 全资、控股企业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加强档案管理,应当移交学校档案馆的会计档案,及时送交学校档案馆管理。
第四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加强对全资、控股企业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九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八条 公司接受财政机关、审计机关和学校等部门的财务审计监督。主要包括资产、负债、收入、支出、利润及利润分配等情况的监督。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监事会或者监事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企业内部财务监督职责。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未尽之处执行学校相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法律、法规依据
(一)《会计法》
(二)《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2006年第41号)
(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
(四)《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字[2011]1号)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三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