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无人机研究院(以下简称“无人机院”)财务管理,切实管好用好无人机院各项资金,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和学校有关规定,结合无人机院运营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和无人机院科研与生产的实际情况,财务处本着服务于一线科研、生产和管理的实际需要,特设无人机院财务室。无人机院财务室在财务处的直接领导下,负责无人机院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 无人机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合理使用各项资金,保障无人机院各项任务顺利完成;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强化会计核算,提高经济效益;提供财务资料,做好财务分析,为学校相关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第四条 无人机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根据高校经费管理及企业化成本核算的要求,进行会计科目与会计账簿设置;认真履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职责,及时、准确反映无人机院各项资金的收支情况与财务成果;妥善做好相关会计数据与载体的形成、使用和保管工作,保障无人机院资金运行安全、完整。
第二章 资金类别与管理
第五条 无人机院单独核算使用的资金主要包括生产资金和其他专项资金。
(一)生产资金:是指无人机院出售相关产品后,由学校所收到的产品货款或预付款转拨给无人机院的款项,以及其他零星的企业间加工、维修与技术服务收入。用于无人机院各定型批产项目的生产性开支,以及无人机院日常管理、运营支出;
(二) 其他专项资金:是指除生产资金以外的由无人机院支配使用的各专项经费,包括劳务费、外场费、活动费、质管费。各专项经费来源于学校在将科研资金、生产资金外部到款拨付给无人机院时,按学校规定比例计提的专项经费,用于上述各专项工作内容的支出。
第六条 无人机院单独核算使用的资金由无人机院财务室统一进行会计核算与管理。
(一) 生产资金,归集在财务处设立的“无人机院生产经费账户”中,由无人机财务室参照企业会计制度,采用权责发生制,使用企业会计账务系统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与管理;
(二) 其他专项经费,主要包括劳务费、外场费,归集在“无人机院生产经费账户”中,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分别进行会计核算与管理。
第七条 无人机院财务室对所发生的一切经济业务的账务处理,都必须取得或填写原始凭证。按照内容齐全、手续完备、数字正确的基本要求,认真审核各项原始凭证、规范填制会计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第八条 无人机院各类资金业务在财务室报销时,均按照《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经费开支管理办法》(校财字〔2009〕13号)执行。
(一) 无人机院按其内部管理权限,对报销业务内容及原始凭证进行审签。对于单张发票面额1千元以上的,须经无人机院领导在发票上审签;
(二) 校财务处按审批权限在所填具的汇付单据上分级签批。单次金额2万元至5万元,由出纳科科长签批;5万元至50万元,由分管副处长签批;50万元以上,由处长签批。
第九条 无人机院生产经费账户在归集、核算生产类资金时,遵循以下规定:
(一) 生产类资金在划入账户时,根据学校装备工程部签发的下款通知单,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比例,扣除各项管理费后据实拨入;
(二) 生产类资金支付,通过现金支付和银行汇付等方式进行,其中,现金支付除特殊情况外,一般采取商业银行POS机打卡形式。具体按照《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现金管理暂行办法》(校财字〔2004〕30号)和财务处《银行票据管理办法》(财字〔2011〕03号)规定执行;
(三) 生产类资金项目在办理采购、加工、维修等业务支付时,对于1万元以上的业务,须满足以下附件要求:(1)业务合同,以及经无人机院领导审批的“合同审批表”;(2)经无人机院领导审批的“付款通知书”,填列内容包括对方单位全称、开户银行、账号、金额、付款节点等;
(四) 无人机院生产经费账户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对未经学校立项、定型批产的其它项目垫支。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十条 无人机院资金运行中所形成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预付及应收款项、存货、固定资产。
第十一条 无人机院的货币资金,包括银行存款和现金,其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要求是安全、完整。
(一) 银行存款,应于月末将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财务处账务系统对账单核对,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未达账项,及时查明原因并妥善处理;
(二) 库存现金及POS机备用款项,应日清月结,不得挪用,不得白条抵库,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二条 无人机院的预付及应收款项,包括预付账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
(一) 预付账款为无人机院经费项目中的合同借款,办理时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条款执行,不得提前支付或随意改变支付方式与用途。特殊情况须变更合同条款的,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履行相应审批手续,并按新的合同条款办理支付;
(二) 应收账款为无人机院财务室按会计原则已确认收入而尚未到账的生产项目合同资金,无人机院业务部门须加强应收账款的账龄管理,及时清收。对于已确认不能收回的款项,应报无人机院领导审批,并经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确认坏账损失;
(三) 其他应收款主要为无人机院业务临时借款。对业务临时借款,须加强借款人员及借款额度的控制,借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由于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核销的借款,需要重新履行借款申请手续;
(四) 借款、支付手续完成后,无人机院相关业务部门及人员须在规定期限内报账核销、及时清理。对同一业务事项,原则上前款未清,后款不借。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清结又需继续借款的,须出具情况说明,经校财务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十三条 无人机院的存货,包括原材料、在制品、产成品。
(一) 建立、健全存货周转、使用、保管制度,根据各类存货特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清查、盘点;对盘盈、盘亏,按规定程序及时申报、审批、处理,保证账实相符;
(二) 原材料要履行验收、入库、领用手续,按月根据原材料收发凭据进行材料成本结转;
(三) 在制品、产成品数量要及时统计,准确反映在产、完工、出库、结存状况,据以对各批次产品进行成本归集与分配。
第十四条 无人机院的固定资产,是指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固定资产标准在册登记、统一管理,无人机院归口使用、维护的各项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电子设备与仪器,系统及模块,运输工具,办公设备及家具,以及其他符合确认条件的资产。
第四章 生产性收入、成本费用管理
第十五条 根据学校对无人机院生产活动经济考核的需要,由无人机院财务室对无人机院生产资金的投入与使用,按照企业化核算方法对其收入、成本、费用进行核算与管理。
第十六条 无人机院的生产性收入主要包括定型批产项目的生产合同款收入和加工、维修与技术服务收入。
(一) 定型批产项目的生产合同款收入。该类收入以相应的合同产品正式出厂交付、所有权转移为收入实现的确认原则;
(二) 加工、维修与技术服务收入。该类收入以相应的对外合同劳务完成、交付为收入实现的确认原则,并以相应款项到达学校账户后,直接转入“无人机院生产经费账户”的数额确认收入。
第十七条 无人机院生产项目的成本内容包括:直接材料、直接工资、制造费用,各类成本发生额在会计期末须按收入与成本匹配的原则,进行相应完工约当产量成本额的结转。
无人机院生产项目的日常管理与经营费用包括:办公费、工资性费用、差旅费、外协加工费、维修费、业务招待费、运输费、上交学校的管理费、房租费、水电费、折旧费、销售税金、利息费用等。各项费用在会计期末全额结转。
第十八条 直接材料,指无人机院在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直接用于产品生产、构成产品实体的各种材料,包括原材料、外购半成品以及有助于产品形成的辅助材料。
直接材料的成本额,由无人机院财务室根据无人机院生产部门按月报送的材料领用单所列示的核算价格进行结算。
第十九条 制造费用,指无人机院为生产产品而发生的各项间接成本,主要包括各生产车间为组织和管理生产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制造费用发生额,由无人机院财务室在会计期末按无人机院生产部门提供的各种产品所占用的生产工人工时比例进行分配,并计入相应产品成本。
第二十条 直接工资和工资性费用,用于无人机院生产人员、管理人员、科技人员、辅助人员的日常工资、工资性津贴、工时费、加班费,以及部分合同制人员由单位缴纳的社保费和住房公积金开支。
(一) 学校事业编制人员,其学校档案工资及校内岗位津贴,由学校代垫发放,年终经学校人事处审核确认后,在学校年度决算前及时从无人机院生产经费中足额返还;
(二) 学校事业编制外各类用工人员,其工资性发放与支出,由无人机院生产经费直接开支;
(三) 加班费、工时费的支出,根据生产项目进度或临时任务要求据实统计、发放。其中:加班费发放标准按照学校规定执行,其申报、发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工时费的发放,按无人机院工时管理相关规定实行;
(四) 单位为合同制人员缴纳的社保费和住房公积金,按人事代理公司实际结算的费用金额开支。
第二十一条 办公费支出主要包括无人机院生产、管理所发生的各项日常行政性用具、用品费用。
第二十二条 差旅费的支出内容及核销标准,按学校现行差旅费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外协加工费,主要指无人机院为组织产品生产,根据需要委托外单位按照加工合同要求进行的零件、部件、工装器具等的加工费用。
第二十四条 业务招待费,主要用于无人机院生产、管理所发生的招待性费用,其支出须严格控制,并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定期核定经常性发生业务招待的科室与人员。
第二十五条 维修费、运输费的支出,主要用于无人机院设备及器材的日常性维修,以及日常生产经营与管理中的各类运输性费用,包括车辆过路过桥费、汽油费、停车费、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
第二十六条 折旧费,根据无人机院固定资产原值余额和5%的残值率,按照使用年限法逐月计提,计入当期费用。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下拨无人机院生产资金时,按学校经费管理规定上交学校的管理费,根据学校相关业务部门在下款通知单中所列的上交费用金额据实列支。
第二十八条 无人机院生产用房租费、水电费的支出,根据学校相关部门提供的年度实际使用数额结算,结算票据经无人机院领导审批后,无人机院财务室据以向学校办理清缴结算。
第二十九条 无人机院生产项目利息费用的支出,根据无人机院生产项目因资金临时短缺而向学校借款所产生的利息结算。
第五章 生产性财务成果管理
第三十条 为与无人机院的管理运行体制相适应,由无人机院财务室对无人机院生产经费的运行进行企业化财务成果核算,内容包括利润结算与利润分配。
(一) 无人机院生产利润在年终结算时,由当年全部生产性收入减去相匹配的生产成本以及生产费用后形成;
(二) 无人机院生产利润如有盈利,须根据无人机院与学校签订的生产承包协议,及时上交学校利润,并按协议规定分配剩余利润,分配项目包括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福基金、承包人奖励基金;如为亏损,则当年不分配,亏损额留以后年度盈利弥补。
第三十一条 无人机院在盈利中所提取的职工奖福基金,专用于无人机院全体人员的各类非工资性奖励发放及福利支出。
第三十二条 无人机院在盈利中所提取的企业发展基金,专用于无人机生产发展、产品预研、自筹经费项目开展等,其使用须经学校相关业务管理部门批准。
第六章 会计报告编制及报送
第三十三条 年度终了,无人机院财务室以生产类资金年度运行情况为内容,编制年度财务报告,报送校财务处及无人机院。
第三十四条 无人机院生产类资金账户体系的财务报表构成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利润分配表、各类往来账项目表、各类费用明细表。
第三十五条 无人机院财务室在生产经费财务报表编制前须清理各项账务,包括货币资金、单位往来、实物资产等,做到账证、账实、账表相符,及时、准确反映无人机院财务状况。
第七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 无人机院财务室应依据学校会计档案管理要求,指派专人兼任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做到管理有序,方便查找。
第三十七条 无人机院财务会计档案管理内容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有关购销合同、销售记录、审批文件等。无人机院财务室保管五年内财务会计档案,超过五年的,移交学校档案馆存档。
第三十八条 无人机院财务日常会计档案须及时归入档案柜,会计人员要定期检查档案,确保档案不丢失、不损坏。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及制度制定:
(一)《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2006年第41号);
(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2〕22号);
(三)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经费开支管理办法》(校财字〔2009〕13号);
(四)《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字[2011]1号)。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三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