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规章制度  校内制度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关于印发《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cwc      访问量:708   发布时间:2012-12-11


各有关单位、项目负责人:

为适应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公务支出管理,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工信厅财〔2012〕157号) 、《转发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工信厅财〔2011〕206号) 和《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7〕6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航空航天大学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2012年12月11日


附件1:

南京市航空航天大学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公务支出管理,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工信厅财〔2012〕157号)、《转发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工信厅财〔2011〕206号)和《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7〕6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学校在编在职工作人员(以下统称“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三条 学校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和5万元(以人民币为单位,下同)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尽量减少现金支出。

第四条 公务卡的发卡银行为办理学校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现阶段学校代理银行为交通银行。

第五条 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持卡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非本单位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本校办理公务卡。

第六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章 公务卡的开立与管理

第七条 学校财务处统一组织工作人员向发卡行申办,其中财政资金项目负责人应全部办理,各学院、部、处应结合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合理确定申办人员。

第八条 工作人员新增、调动、退休时,应及时到财务处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涉及公务卡的相关信息变动时,工作人员应及时通知财务处。

第九条 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公务支出发生后,由持卡人及时向财务处申请办理报销手续。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学校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十条 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超过5万元。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第十一条 持卡人调整信用额度的,须事前商财务处同意,并按发卡行要求办理。

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通过财务处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及时通知财务处。

第十三条 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等提出交易查询。

第十四条 有关公务卡变动等相关信息,由财务处通知发卡行。

第三章 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十五条 原使用转账支票、电汇等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

第十六条 公务卡使用的范围

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财库〔2011〕160号)文件规定,有关国库集中支付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如下:

序号

公务卡结算项目

备注

1

办公费

指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2

印刷费

指单位的印刷费支出。

3

咨询费

指单位咨询方面的支出。

4

手续费

指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支出。

5

水电费

指单位支付的水电费支出。

6

邮电费

指单位开支的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支出。

7

物业管理费

指单位开支的办公用房、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宿舍等的物业管理费,包括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方面的支出。

8

差旅费

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出差支付的住宿费、购买机票支出等。

9

维修(护)费

指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

10

租赁费

指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等方面的费用。

11

会议费

指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12

培训费

指各类培训支出。

13

公务接待费

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14

专用材料费

指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具体包括药品及医疗耗材,农用材料,兽医用品,实验室用品,专用服装,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艺术部门专用材料和用品,广播电视台发射台发射机的电力、材料等方面的支出。

15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指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

16

其他交通费用

指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飞机、船舶等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第十七条 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1.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2.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3.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4.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报财务处批准。

第十八条 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并须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有关银行卡消费凭证。

第十九条 同一持卡人信用消费单笔一般不得超过2万元,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5万元。

第二十条 公务卡溢出款取现免费。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确有特殊需要,应当事前经过财务处批准,未经批准的提现业务,提现手续费等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四章 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财务处依托公务卡支持系统,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并在规定还款日前办理还款手续:

1.报销时间:每月1-24日;

2.报销要求:持卡人将公务支出的原始凭证,包括发票、刷卡单等有关财务报销凭证,按消费日期顺序排放并粘贴,填写公务卡公务消费报销单或公务卡差旅费报销单,审批后交财务处审核报销;

3.还款时间:每月25-30日,由财务处负责办理公务卡公务消费还款业务,将公务消费款项还至相应公务卡中。

第二十二条 特殊原因持卡人未能及时办理报销手续的,由持卡人先自行还款,相应公务消费在下一个规定期限报销还款,还款后的溢缴款可直接支取。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到财务处报销。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的审批手续,执行《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经费开支管理办法》(校财字〔2009〕13号)。

第二十五条 因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退回财务处,并由财务处及时退回零余额账户。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关于印发《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