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关于印发《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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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务卡结算项目 | 备注 |
1 | 办公费 | 指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
2 | 印刷费 | 指单位的印刷费支出。 |
3 | 咨询费 | 指单位咨询方面的支出。 |
4 | 手续费 | 指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支出。 |
5 | 水电费 | 指单位支付的水电费支出。 |
6 | 邮电费 | 指单位开支的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支出。 |
7 | 物业管理费 | 指单位开支的办公用房、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宿舍等的物业管理费,包括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方面的支出。 |
8 | 差旅费 | 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出差支付的住宿费、购买机票支出等。 |
9 | 维修(护)费 | 指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 |
10 | 租赁费 | 指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等方面的费用。 |
11 | 会议费 | 指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
12 | 培训费 | 指各类培训支出。 |
13 | 公务接待费 | 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
14 | 专用材料费 | 指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具体包括药品及医疗耗材,农用材料,兽医用品,实验室用品,专用服装,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艺术部门专用材料和用品,广播电视台发射台发射机的电力、材料等方面的支出。 |
15 |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 指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 |
16 | 其他交通费用 | 指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飞机、船舶等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
第十七条 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1.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2.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3.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4.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报财务处批准。
第十八条 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并须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有关银行卡消费凭证。
第十九条 同一持卡人信用消费单笔一般不得超过2万元,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5万元。
第二十条 公务卡溢出款取现免费。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确有特殊需要,应当事前经过财务处批准,未经批准的提现业务,提现手续费等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四章 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财务处依托公务卡支持系统,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并在规定还款日前办理还款手续:
1.报销时间:每月1-24日;
2.报销要求:持卡人将公务支出的原始凭证,包括发票、刷卡单等有关财务报销凭证,按消费日期顺序排放并粘贴,填写公务卡公务消费报销单或公务卡差旅费报销单,审批后交财务处审核报销;
3.还款时间:每月25-30日,由财务处负责办理公务卡公务消费还款业务,将公务消费款项还至相应公务卡中。
第二十二条 特殊原因持卡人未能及时办理报销手续的,由持卡人先自行还款,相应公务消费在下一个规定期限报销还款,还款后的溢缴款可直接支取。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到财务处报销。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的审批手续,执行《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经费开支管理办法》(校财字〔2009〕13号)。
第二十五条 因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退回财务处,并由财务处及时退回零余额账户。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