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预算管理行为,充分发挥预算分配和监督职能,强化预算管理的严肃性和预算执行的约束力,科学配置办学资源,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我校教学、科研等各项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预算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预算是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而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构成;按不同管理者需求,分上报上级的部门预算(以下简称部门预算)和校内综合预算(以下简称校内预算)。
学校所有非法人独立核算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各项收支全部纳入学校预算。
第三条 学校实行“一级预算、分项管理、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预算管理原则。
第四条 学校预算一经批准,未经规定程序,不得随意调整。
第五条 学校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六条 学校预算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 预算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校长办公会是学校预算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学校预算及预算调整方案。
第八条 学校发展建设计划委员会是学校预算管理的审查机构,负责审查财务处上报的学校预算草案。
第九条 财务处是学校预算的专职管理部门,负责研究、制定预算管理规章制度;收集、整理,建立和完善预算管理基础资料,提出学校预算草案;落实学校预算任务分解,监督各项预算的执行,及时、准确分析预算执行情况,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 校内各单位是学校预算的责任主体,负责管理本单位相关预算事项。
一、提供编制预算所需基础数据及材料,并对上述资料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及效益分析,提出与本单位相关支出预算的建议;
三、根据学校下达的预算指标,组织和监督本单位的预算执行,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和约束力;
四、定期或不定期地接受学校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预算编制原则、要求与程序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的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体现综合预算的要求,所有应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收支,必须全部纳入年度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
二、稳妥性原则:学校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三、效益性原则:协调好规模、结构、质量、效益之间的关系,坚持勤俭办学,反对铺张浪费,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重点性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眼学校总体规划和长远发展,着力加强内涵建设,优先保证重点建设需要。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的要求
一、真实准确:严格按照规定准确编制收支预算,实事求是地反映学校各类资源的基本信息。
二、科学规范:学校预算编制的程序设置和时间安排力求合理,预算编制的方式方法要妥当完善,各项测算要有理有据。对安排的项目,要开展可行性论证,并分别轻重缓急,严格排序遴选,科学规范地进行预算编制工作。
三、公正透明:学校预算编制依据的各项政策、标准和方法公开透明,做到公平公正。
四、及时明晰:学校预算严格按规定的时间和内容,不断细化收支项目,及时编制。
部门预算严格按照“一上”、“二上”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校内预算在部门预算“二上”控制数下来后,即开始启动,并于次年2月底前完成校内预算草案编制工作。
第十三条 预算编制的程序
学校预算由财务部门负责编制草案。
一、部门预算实行“两上两下”的编制程序:
(一)根据下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部门预算有关规定,财务处汇集有关基础资料,主要包括学生、职工人数、车辆采购、政府采购等基础信息资料;科研等收入预测资料;修购、基建等项目支出预算申报资料,编制预算草案,经学校审核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即“一上”);
(二)上级主管部门对学校报送的“一上”资料审核后,下达下年度财政拨款数和收支预算总控制数(即“一下”);
(三)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收支预算总控制数,按照规定的编制方法,编制预算收支计划,经学校审批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即“二上”);
(四)上级主管部门对学校“二上”预算计划进行全面审核,经批准后将年度部门预算下达学校(即“二下”);
(五)财务处据此分解财政资金预算执行指标,下达至各预算管理责任单位。
二、校内预算的编制程序:
(一)财务处向校内各单位下达预算编制通知,收集并汇总各类预算申报材料,在“二下”控制范围内,编制校内预算草案,报校发展建设计划委员会审查;
(二)校发展建设计划委员会按照学校当年发展计划和任务与财务可能,审查校内预算草案,通过后提交校长办公会;
(三)校长办公会审议校内预算,审议通过后,由财务处向各单位下达校内预算执行指标。
第四章 预算编制内容与方法
第十四条 编制部门预算时,同时编写编报说明文本,说明学校基本概况,重点阐述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任务,并对预算编制依据、标准、主要制约因素以及执行预算中可能出现的主要问题等内容加以说明。
第十五条 部门预算
一、收入预算的编制
预算收入是学校完成各项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的财力保证,包括上年结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等。
(一)上年结转,即以前年度未完成、结转至预算年度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由财务处会同各单位根据各项资金使用情况预测。
(二)财政补助收入,即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分基本支出收入和项目支出收入。
1. 基本支出收入,根据学校当年9月末全日制在校生人数(定员)、财政部规定的生均标准(定额),以及离退休人员外专经费等定员、定额测算;
2. 项目支出收入,根据各单位为完成学校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如科研、基建、修购等)申报数测算。
(三)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1. 教育事业收入,即由财政专户核拨的或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学费、住宿费等资金,以在校生人数和应收费标准等作为测算依据;
2. 科研事业收入,即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实验室开放收入、科学文献资料翻译和复制收入,以及其他科研事业收入等,由学校科技管理等部门提供测算依据;
(四)上级补助收入,即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的单位按规定上缴的收入,以各附属独立核算单位与学校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为测算依据;
(六)经营收入,即在教学、科研等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以学校实际开展经营活动情况为测算依据;
(七)其他收入,即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从其他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非本级财政拨款、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其中从其他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非本级财政拨款以学校各项业务管理部门申报、批复情况为测算依据;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以学校银行存款、对外投资以及捐赠合同、协议等情况进行测算;
(八)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即在预计收入小于支出时,使用以前年度的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
二、支出预算的编制
支出预算是学校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的货币表现,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两部分。基本支出预算是为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日常事业任务而编制的年度支出计划,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等;项目支出预算是学校为完成特定的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支出计划。
(一)基本支出
1. 人员支出
⑴ 工资性支出预算,包括在职在编人员基本工资、津贴、奖金、补贴、社会保险缴费和其他人员支出,由人事、劳资管理部门提供测算依据;
⑵ 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预算,包括助学金、离退休经费、退职(役)费、抚恤和生活补贴、医疗费、独生子女奖励及保健费、其他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住房补贴支出等,其中离退休经费及住房补贴支出,由业务管理部门提供测算依据;助学金支出,包括学生奖学金、特困生补助和勤工助学补助等,按照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由学生管理部门提供测算依据;其他对个人家庭补助等费用、医疗费等以上级有关部门规定标准或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测算依据。
2. 日常公用支出
日常公用支出在保证人员支出的前提上予以安排。公用支出有支出定额的,按定额计算编列,没有支出定额的按学校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实际财力测算编制。
(二)项目支出预算,一部分根据国家政策等要求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测算编制,一部分由各单位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目标及财力等测算编制。
三、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以各单位申报政府采购预算为编制依据。
第十六条 校内预算
校内预算是以校内各单位为责任主体,按学校各部门、职能、发展建设需求等实际情况,对部门预算进一步细致、深化和分解。包括人员经费、职工福利费、日常行政业务经费、建设经费、其他经费等,编制原则是在统筹协调好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优先保障基本支出,量力而行地安排建设支出。
一、人员经费
人员经费内容为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离退休经费、学生奖学金、勤工助学金、困难补助金等,测算依据同部门预算。
二、职工福利费
主要包括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体检费等,各类经费的测算有文件的按文件规定,没有文件的,根据学校制定的定员定额标准测算。
三、日常行政业务经费
日常行政业务经费分为行政业务费、教学业务费、外事经费、后勤经费和将军路校区经费,除外事经费和后勤经费外,其他经费预算采用定额支出预算、专项支出预算的方法。
定额支出主要是行政管理、教学、教辅管理等单位的办公费,教学单位的业务费、实习毕业设计费、实验室运行费及其他相关学生类经费(招生、就业、军训、新生接待、学生活动费等);
专项支出为各单位履行专门职能每年必须开支或当年一次性开支的除定额支出外的专项业务费用。由各单位根据学校工作计划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测算;
外事经费以外专经费为保障,由国交处根据实际业务情况进行综合测算;
后勤集团相关经费按后勤承包合同、协议等规定执行。
四、建设经费
根据学校一定时期内的发展规划和目标,由各单位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进行申报,在学校财力允许范围内,按轻重缓急、坚持效益的原则予以安排。主要包括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基本建设等预算。
五、其他经费
未纳入上述预算的经费,统归其他经费。其他经费预算坚持延续性、必要性的原则,有定员定额标准的,按定员定额标准计算,没有的按学校财力及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第五章 定员定额标准的制订
第十七条 学校行政管理、教学、教辅管理等单位的办公费,教学单位的业务费、实习毕业设计费、实验室运行费及其他相关学生类经费(招生、就业、军训、新生接待、学生活动费等),按不同类别、档次适用不同的经费定额标准;对不宜采用定员定额标准管理的特殊单位采取单独核定的方法。
第十八条 分类分档的依据是根据各单位的性质、职能、业务量差别和实际支出水平。
第十九条 定员定额
定员是指学校根据各行政管理单位的性质、职能、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所下达的人员配置的数量标准即单位定编,或教学单位在校学生人数。其中,单位定编由人事管理部门提供,在校生人数分别由学生管理部门提供。
定额是指学校各单位正常运转和日常工作任务的合理需要,结合财力的可能所规定的指标额度,包括综合学生定额、行政管理单位日常办公定额。
第二十条 定额标准确定的原则
一、以公平为前提,兼顾单位的实际支出水平。
二、坚持量入为出、量力而行的方针,以财力可能为基础,切合实际,具有可行性。
三、按照规范化的要求,力求定额标准具有科学性。
第二十一条 制定定额标准的方法
一、依据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学校财力状况,社会物价水平及各单位的工作量、人员、资产等数据制定定额标准。
二、按照支出主体核定经费,以人或实物为测算对象,确定各单位各定额项目的支出定额标准。
三、定额标准的核定,有政策规定标准的,按政策标准;没有政策规定标准的,根据实际开支水平测算确定。
第二十二条 定额标准的调整
定额标准的执行期限与预算年度一致;定额标准的调整在预算年度开始前进行,在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作调整。
第六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三条 经批复或下达的年度预算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各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未经规定程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积极稳妥地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收入按计划实现。
一、学生管理部门配合财务处完成学费、住宿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培训费的收取,并严格按规定及时足额上解国库或财政专户;
二、科技管理部门按照任务书、项目合同等及时确认科研经费收入;
三、附属单位按时、足额完成上缴学校收入任务;
四、各单位其他自筹经费收入应及时上交或确认。
第二十五条 财政资金必须按规定申报用款计划,并严格按预算安排的内容、额度和进度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改项目内容、突破预算,各单位应确保项目按时完成,充分发挥投入效益。
第二十六条 财政资金付款必须严格遵照上级下达的部门预算功能科目及经济科目类、款、项的构成, 符合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校内预算尚未批准时,人员经费、职工福利费、日常行政业务经费、建设经费、其他经费中常年项目可以先按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额度安排支出,未经批准,新增项目预算不得开支。
校内预算批准后,财务处及时将各类经费指标以书面形式下达至各单位。除特殊要求外,校内预算经费按季度下达。
第二十八条 校内各单位应建立经费管理主要领导负责制度和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审批制度。
第二十九条 预算资金的结余和结转
一、财政资金的结余和结转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科研等专项资金结余和结转,国家或项目主管部门(单位)有规定按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学校文件执行;
三、经批准留归各单位使用的自筹经费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四、已下拨的经费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五、未下拨的经费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由财务处统一管理,统筹安排。
第七章 预算调整
第三十条 年度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确因不可预见等因素需要调整的,按《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经费开支管理办法》(校财字[2009]13号)文件执行。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不得随意改变预算资金用途和支出规模,不同预算项目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剂使用的,必须按照预算调整权限报经批准。
第八章 决 算
第三十二条 部门决算由财务处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容、格式编制。
第三十三条 决算编制的准备工作
一、各类账目清理工作
1. 财政资金的核对;
2. 各类收入的核对、催缴与确认;
3. 资产清查与核对;
4. 往来款项的核对与清理。
二、核销学校拨出经费
三、审核独立核算单位财务决算报告
第三十四条 编制决算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各项财经政策、制度,做到收支数额准确、内容翔实、分析完整、报送及时。
第九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五条 财务处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学校各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六条 财务处定期对财政资金预算执行进度进行检查和通报,督促相关单位采取措施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高预算执行率。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预算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责,按照预算和各项经费管理办法使用经费,自觉接受项目主管部门(单位)以及校内各管理部门的检查与监督,并对预算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隐瞒预算收入或者擅自变更预算内容,一经查实责令纠正,情节严重者由学校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违反法律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二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