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大项物资采购和工程建设招标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大项物资采购和工程建设招标管理暂行办法》(校财字【2005】3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相关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使用学校财务核算范围内各类资金进行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采购,其建设内容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招标范围,达到招标限额的,均应依据本细则组织开展招标工作。
第三条 大项物资采购和工程建设招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二章 招标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大项物资采购和工程建设招标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负责学校政府采购和招标工作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由校领导担任,成员由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基建处、审计处、科技部、发展计划处、教务处、图书馆、继续教育学院、医院、后勤集团、纪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对学校的政府采购和招标工作进行决策和宏观管理。
(二)审批学校政府采购和招标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讨论决定学校政府采购和招标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直接参与并负责学校20万元及以上项目的招评标。
第六条 学校大项物资采购和工程建设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是领导小组常设办事机构,行政隶属学校财务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承办日常事务。
第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起草学校有关政府采购和招标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学校政府采购和招标工作的政策咨询、宣传。
(三)受理20万元及以上货物、服务、工程的采购招标,包括:审核招标文件;发布招标信息;参与资格预审;督促技术标书审定;组织考察;安排招评标会议;负责会议文秘;签发中标通知书;审核合同;参与项目验收;资料归档。
(四)指导监督各工作小组完成10万元及以上、2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工程采购及招标工作。
(五)督促已招标项目合同签订,审核采购合同,加盖合同专用章并登记备案。
(六)协调处理招标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纠纷,协助处理投诉事宜。
(七)负责学校政府采购计划和执行编报工作。
(八)协助处理政府采购和招标工作中的其他问题。
第八条 领导小组下设若干工作小组:
(一)工程建设工作小组,组长由基建处处长担任。
(二)仪器设备、行政办公用品工作小组,组长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担任。
(三)科研类工作小组,组长由科技部部长担任。
(四)条件保障建设工作小组,组长由发展计划处处长担任。
(五)教材与图书工作小组,根据所采购教材、图书的使用范围,组长分别由教务处、图书馆、继续教育学院负责人担任。
(六)后勤保障服务工作小组,组长由后勤集团总经理担任。
(七)药品与医疗器械采购招标工作小组,组长由医院院长担任。
(八)其他类由领导小组根据具体情况临时指定工作小组负责。
第九条 工作小组职责:
(一)负责招标项目的立项,核实资金落实情况。
(二)编制招标文件,负责招标文件的答疑。
(三)2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协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招标前期准备工作,委托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招标。
(四)受理本工作小组职权范围内,2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工程采购及招标工作。
(五)承办合同签订,协调督促合同执行。
(六)组织项目验收。
(七)负责项目完成后的资料收集、整理、归档。
(八)按照时间节点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政府采购计划。
第三章 招标
第十条 依据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招标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自行招标由我校自行组织招标。
委托招标是指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采用委托招标的,所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须具备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
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采购方式。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采购,达到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以公开招标作为主要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采购方式。对于某些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或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可以邀请招标。
第十一条 招标以外的其他采购方式主要包括: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谈判、询价和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方式。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供应商投标,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三)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采用询价采购。
第十二条 货物或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第十三条 工程类项目,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需进行公开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三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十四条 达到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公开招标限额以上,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如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其他采购方式的,严格执行《中央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9】48号)、《关于对中央单位申请单一来源采购实行审核前公示相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1】130号)文件要求。由项目责任单位(各学院、部门、科研课题组等)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将变更采购方式申请报至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获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采购50万元及以上进口货物,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8】248号)文件要求。由项目责任单位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将申请材料提交至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获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校内自行采购和招标的数额标准:
(一)货物和服务单项或批量采购20万元以下,工程20万元以下的,由相应工作小组组织实施。
(二)货物和服务单项或批量采购达20万元及以上,工程达20万元及以上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安排招标。
(三)单项或批量采购达10万元及以上的科研项目,由科研类工作小组组织安排招标。
校内自行采购和招标的项目,应执行国家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自行招标数额标准范围内的项目,招标方案已获上级部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等)核准的,其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应严格按照上级批复的内容和意见执行。项目实施过程中招标方案确需变更的,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提出变更申请,经工作小组审核后交至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原上级审批部门办理有关核准手续,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凡达到校内自行招标的数额标准,但没有批复招标方案的项目,应以公开招标作为主要的采购方式。
因特殊情况确需采用邀请招标或招标以外其它采购方式,且参照第十条、第十一条,符合其他采购方式条件的,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由项目责任单位提交论证材料,工作小组组长签批同意后交至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办公室审核并报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实施采购。
第十九条 根据招标限额凡需招标的项目,需按下列程序申请:
(一)项目责任人填报“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物资设备购置审批表”或“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基建、维修、装潢及零星项目等审批表”,进行采购计划立项会签审批。
采购计划立项审批顺序依次为项目负责人、项目责任单位负责人、经费管理部门、职能部门(工作小组)、主管校领导、财务处。
对于单价或单批次采购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采购计划立项审批须经项目责任人的主管校领导签批。
单台仪器设备采购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须附有可行性论证方案和3人以上的专家技术方案论证意见,论证方案中应有详细的技术要求、技术指标,国内该类设备的生产厂家和技术实力等调研情况;凡所采购设备在向国家申请课题或项目立项时已进行过专家论证的,可不进行重复论证,但需在购置审批表中说明并附上有关资料。
(二)项目责任人在采购计划立项审批手续履行完毕和项目经费落实的前提下,经项目责任单位负责人同意后,向相应的工作小组提出采购申请。
(三)各工作小组负责审核招标项目的申请以及可行性论证方案,确认经费来源及落实情况,根据采购预算金额决定由工作小组组织招标采购或提交至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条 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和需要,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满足其资格要求的文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采购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项目,资格审查委员会由各工作小组派员组成;采购预算金额在20万元及以上的校内自行招标项目,资格审查委员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小组和纪委组成。
第二十一条 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材料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的,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学校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资格预审由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经资格预审后,工作小组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得参加投标。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足3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二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及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所需资质和能力的、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二十三条 工作小组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出招标文件。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停止发出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工作小组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已领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并书面回答潜在投标人提出的疑问。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个别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潜在投标人应自行承担现场踏勘的费用和风险。潜在投标人亦可放弃现场踏勘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因特殊原因需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项目责任人或工作小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提交书面澄清或修改内容,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由各工作小组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l5日的,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潜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以前对招标文件一次性提出的澄清要求,工作小组应该将答复内容以书面形式报至领导小组办公室,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由各工作小组将书面答复发给每个取得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六条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七条 除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非招标人原因取消招标项目外,不得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后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擅自终止招标。
终止招标的,各工作小组应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原公告媒介发布终止招标的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已领取招标文件或被邀请的投标人。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八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过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记录,会议纪要发至领导小组组长及主要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效投标:
(一)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
(二)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三)未密封或者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第三十条 招标预算金额20万元及以上的参会人员由领导小组成员、相应的工作小组成员、项目归口单位负责人、采购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纪委等组成。采购预算金额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须有相应分管校领导参加。
涉及进口货物,须有外贸公司人员参加,对于所进口货物是否为免税产品,外贸公司应在会上予以明确。
第三十一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领导小组成员、相应工作小组人员、采购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及以上单数。
第三十二条 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标法、合理低价法、性价比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采购预算金额100万元及以上,或技术要求较复杂的项目,技术标可先行进行评审,由评审专家出具明确的评审意见。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应当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如有两家投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可后,可进行两家开标;如只有一家投标,经评审委员会评审认可后,可进行谈判采购。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评审后作废标处理:
(一)投标函无投标人盖章,或者无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或者虽有代理人签字但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
(二)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三)投标函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者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四)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五)投标人名称或者组织机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六)投标人提交两份或者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在同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有两个或者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为最终报价的(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方案的除外);
(七)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以他人名义或者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八)报价明显低于成本价,且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九)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十)没有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的;
(十一)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废标的其他情形;
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作废标处理的,应当重新招标;评标委员会对一部分投标作废标处理后,其他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也应当重新招标。
废标后,工作小组应当将流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会议纪要中详细记录废标的理由。
第三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在招评标报告中载明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至3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第三十八条 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或者被有关部门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不具备中标资格等情形的,可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者重新招标,以此类推。
招标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九条 中标人确定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评标结果在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指定网站进行公示,接受投诉和质疑。公示的内容包括中标候选单位名称、中标金额等,公示期为3天。
第四十条 确定中标供应商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工作小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四十一条 工作小组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货物、服务类项目的合同由相应工作小组负责人签批,工程类项目经工程建设工作小组审核后加盖校长签名章。
所有合同办理完合同签批手续后,送交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加盖“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合同专用章”。未经学校授权,项目责任单位不得擅自对外签订合同。
第四十二条 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招标确定的结果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凡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变更时,应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原评标委员会研究决定,并在会议纪要中载明变更情况。
第五章 招投标档案管理
第四十三条 招标结束后,领导小组办公室须将招标过程中的文件资料正本及原件移交工作小组,同时保存副本及复印件备查。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第四十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保管的招标档案包括:会议纪要、审批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技术评审意见(100万元及以上项目)、招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合同文本、投诉处理记录。
第四十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指派专人兼管招标档案,对每个招标项目予以编号,实行分项目资料一体化管理,做到分类归档,查找及时,保管完好。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借阅招投标档案,需经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批准,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借阅,借阅完毕后应及时、完整归还。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务院令第613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8号)
4.《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工信部财【2009】184号)
5.《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大项物资采购和工程建设招标管理暂行办法》(校财字【2005】30号)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二○一二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