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规章制度  校内制度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关于印发《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cwc      访问量:358   发布时间:2012-09-22


各有关单位、项目负责人:

为了规范和加强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管理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2012年922

 

附件: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民口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等有关管理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各种渠道获得的资金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民口科技重大专项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学校科技部(以下简称科技部)、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项目(课题)负责人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重大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科技部全面负责重大专项的项目(课题)管理和合同管理,配合财务处做好重大专项经费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财务处负责重大专项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课题)经费预算,审查项目(课题)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课题)负责人按照项目(课题)立项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重大专项经费。

第六条 国资处负责重大专项经费形成的专用仪器设备的管理,并按国家规定开放、共享,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第七条 项目(课题)负责人负责编制和执行重大专项项目预算(课题),根据重大专项实施方案和实施计划,落实中央财政资金及其他渠道的资金,并按规定使用项目(课题)经费;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编报重大专项资金决算,报告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课题)结束后,及时申请验收,办理项目(课题)结题及结账手续。

第三章 开支范围及审批

第八条 重大专项经费支出审批执行《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经费开支管理办法》,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重大专项项目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包括研究、中间试验试制等阶段)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各项目(课题)组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对于使用重大专项资金购置的单台//件价格在20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按照《中央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由于消耗各种必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而发生的采购、运输、装卸和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由于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支付给外单位(包括学校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执行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

6.会议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费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相关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而发生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劳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课题)组成人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研发人员(如在校研究生等)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项目(课题)组聘用的参与重大专项研究任务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在聘用期内所需的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可以在劳务费中列支。

10.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研究及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见下表:

咨询专家

咨询方式

标准(元)

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会议咨询

500-800(人/天)(第12天)

300-400(人/天)(第3天以后)

通讯咨询

60-100(人/个项目或课题)

其他人员

会议咨询

300-500(人/天)(第12天)

200-300(人/天)(第3天以后)

通讯咨询

40-80(人/个项目或课题)

11.基本建设费:是指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房屋建筑物购建、专用设备购置等基本建设支出。基本建设费参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执行。

12.其他费用:是指在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项目之外的其他直接相关的支出。

(二)间接费用是指在组织实施重大专项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为项目(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用于科研人员激励的相关支出等。

间接费用一般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和基本建设费后的13%,其中用于科研人员激励的相关支出一般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和基本建设费后的5%

间接费用由学校统筹使用和管理。间接费用中用于科研人员激励支出的部分,由科技部在对科研人员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实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安排。

第十条 不可预见费是指为应对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不可预见因素安排的资金。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预算编制应全面反映重大专项组织实施过程中的各项收入与支出,做到收支平衡。

第十二条 重大专项项目(课题)收入预算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收入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各重大专项的目标、任务和实施阶段,合理确定政府投入资金和其他渠道资金使用的方向和重点。

第十三条 重大专项项目(课题)支出预算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当围绕重大专项确定的项目目标,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有科学的测算依据并经过充分论证,以满足实施重大专项的合理需要。

1.同一支出项目(课题)一般不得同时编列不同渠道的资金;

2.大宗及贵重材料,即项目(课题)执行过程中消耗数量较多或单位价格较高、总费用在5万元及以上的材料,在编制预算时须填写明细;需要进口的原材料和辅助材料,需在编制预算时填列原材料和辅助材料净价(不含关税);

3.测试化验加工费在编制预算时,对量大及价高的测试化验加工任务,即项目(课题)执行过程中需测试化验加工的数量较多或单位价格较高、总费用在5万元及以上的,须填写明细;

4.劳务费应当根据实施项目(课题)的实际需求,如实编报预算;

5.基本建设费在预算申报中,还需另附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初步设计概算或施工图预算等资料;

6.其他费用在申请预算时应单独列示。

第十四条 项目(课题)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并通过规定的特设账户管理和核算重大专项中央财政资金。

第十五条 项目(课题)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履行相关程序。

一、中央财政资金

㈠ 财政部审批项

1.项目(课题)总预算、年度预算发生调整,项目(课题)组提出申请,由科技部上报牵头组织单位,收到核批后调整预算;

2.项目(课题)间接费用以及直接费用中设备费、基本建设费预算发生调整的,项目(课题)组提出申请,由科技部上报牵头组织单位,收到核批后调整预算;

3.项目(课题)总预算、分年度预算总额不变,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变更的预算调整,项目(课题)组提出申请,由科技部上报牵头组织单位,收到核批后调整预算;

4.上述预算调整事项,应于当年6月前上报牵头组织单位。

㈡ 牵头组织单位审批项

项目(课题)总预算、分年度预算总额不变,项目(课题)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项目(课题)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项目(课题)组提出申请,由科技部上报牵头组织单位审批,收到审批后调整预算;

㈢ 学校审批并报牵头组织单位备案项

1.设备用途和数量不变,因市场价格变化等导致设备费预算调减的,项目(课题)组提出申请,由科技部审批并报牵头组织单位备案;调减的经费可调剂用于项目(课题)其他方面的支出;

2、项目(课题)总预算、分年度预算总额不变,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他费用预算如需调整,项目(课题)组提出申请,由科技部审批并报牵头组织单位备案;

㈣ 项目(课题)直接费用中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不得调增,如需调减,应用于项目(课题)其他方面支出。

二、其他渠道资金

1.项目(课题)总预算不变、联合单位之间除中央财政资金以外的其他渠道的资金预算调整,由项目(课题)组提出申请,报科技部审批;

 2.其他渠道资金必须按预算足额到位,因特殊情况导致地方财政资金未足额到位,项目(课题)组须以自筹资金补足地方财政资金的差额,并报科技部备案;

3.项目(课题)实际执行中,项目(课题)支出预算科目,在不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10%,或超过10%但科目调整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由项目(课题)组根据研究需要调整执行;超过核定预算10%且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由项目(课题)组提出申请,报科技部审批;

第十六条 重大专项资金实行决算报告制度,按照规定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重大专项资金决算应当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经费等渠道安排的用于重大专项的各种经费。

第十七条 未完项目(课题)的年度结存经费,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课题)因故中止的后续工作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各有关单位、项目(课题)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办法规定,加强对重大专项资金的管理,强化预算约束,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严禁使用重大专项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第十九条 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完成后,应及时申请财务验收。

项目(课题)组应当在任务完成后的30日内,向牵头组织单位提交财务验收材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课题)合同书、预算书和其他有关批复文件;

(二)项目(课题)财务收支执行情况报告(报告内容、格式按国家规定格式);

(三)项目(课题)结余资金情况说明;

(四)项目(课题)预算调整的批复;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项目(课题)组对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项目(课题)验收文件资料须加盖学校公章。

第二十条 通过财务验收是进行项目(课题)验收的前提之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通过财务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到期无故不申请验收、验收未通过的项目(课题),项目(课题)负责人不得再申报重大专项项目(课题)。

第二十二条 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通过验收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财务结账手续。项目(课题)资金如有结余(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使用重大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按国家规定进行使用和管理;重大专项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政策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