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规章制度  校内制度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收费管理办法
发布:cwc      访问量:404   发布时间:2011-12-08


各学院,各部、处、办,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学校收费管理,保障学校和缴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订《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收费管理办法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收费管理,保障学校和缴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除独立核算单位对外经营活动业务以外所有收费行为。

第二章 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三条 学校收费分为行政事业性收费、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和培训收费四类。

第四条 学校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学生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向学生收取的费用。

第五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1.学费。学校学费包括本科生学费、全日制自筹硕士研究生学费、全日制自筹博士研究生学费、留学生学费、各类成人教育学费。各类学费收费标准在省物价局核定的范围内收取。

2.住宿费。校为在本校接受各类教育的学生提供住宿服务的,可以向学生收取住宿费。住宿费收取标准,对照有关规定及住宿条件等制定,报省物价局备案后执行。

3.报名考试费。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代教育行政部门或自行组织入学考试,可以向参加考试的考生适当收取报名考试费。报名考试费具体标准按省物价局、财政局审批价格执行。

第六条 学校代收费,是指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相关费用。

代收费必须遵循自愿、必要和合理成本收费的原则,收费项目仅限于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等规定必须由学校统一代办的项目,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第七条 代收费项目和标准

1.教材费。学校统一代办的仅限于教学大纲规定课程的教材。教材折扣除支付教材采购过程中的运输费、搬运费和教材损耗外,应全部抵充学生的教材费;使用自编教材的,按实际成本收取。

2.新生体检费。学校按规定对入学新生组织体格检查的,可收取体检费。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核定。毕业生就业前需体检的,由学生自行体检并交纳体检费,学校不统一组织。

3.军训服装费。为增强学生国防意识,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军训的,可按国家规定,统一为学生代购军训服装并收取军训服装费。

4.国家有关职能部门统一组织的各类考试需由学校代收的报名及考试费(如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普通话测试等)。

5.公寓用品代收费。公寓用品坚持学生自愿的原则,不强制要求统一配备。

以上代收费项目,凡省有规定的,按省规定执行;省未规定的,由学校按照代办物品实际发生的合理成本收取,不得在代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代购教材和军训服装必须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集中采购,为学生提供质优价廉的教材和军训服装。

上述代收费项目中1-3项可以在学生入学时预收,学年结束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代收的报名及考试费应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在学生交纳学费时合并收取。

第八条 学校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在正常教学之外为在校学生以及校外人员、单位提供自愿选择的非教学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服务性收费必须遵循自愿和非营利的原则,由学校管理部门在提供服务时即时收取,严禁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

第九条 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1.上机、上网服务费。学校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在保证学生完成学习任务必须的计算机上机、上网时间外,课余时间为学生提供计算机操作和互联网服务的,可收取上机、上网服务费。

2.补办证卡工本费。学校首次为学生办理学生证、校徽、校园卡、毕业证书等各类证卡,不收取费用。学生丢失上述证、卡的,学校可按不超过证、卡工本费的2倍收取补办费用。

3.档案查证及翻译费。学校应学生或其家长申请,为已毕业学生查阅学习成绩等有关本人档案并提供书面证明的,可适当收取费用,需要增加份数的,每增加一份可按规定加收费用;证明材料需翻译成外文的,由学校根据翻译工作量和低于市场价的原则收取翻译服务费。学校为在校学生查阅学习成绩并提供书面证明的,不收费。因特殊原因(如出国)需要提供查阅档案并提供服务的,按规定收取费用。

4.资料复印费。学校为学生提供复印等服务的,可按成本收取资料复印费。校图书馆为学生提供本馆资料检索和查询等,不收费。

5.学校医院收费,按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卫生防疫部门为学生提供甲、乙肝疫苗等接种服务的,费用由卫生防疫部门按规定直接收取或代收。

6.学校其他服务项目,如实验室对外使用、游泳池及体育场馆课外开放、公共浴室等,可以适当收取费用。

以上服务性收费项目,国家和省有规定标准的,按规定标准执行;没有规定标准的,由学校职能部门按低于当地市场价、合理成本补偿和非营利的原则自行制定,上报财务处审批、备案;对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收费项目,应按校务公开的原则,通过在广泛听取教职工和学生意见基础上制定收费标准

第十条 学校培训费,是指学校按照自愿原则面向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提供各类培训服务,而向其收取的培训费用。

培训费具体标准由校内培训办班管理部门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的原则制定,并上报财务处,经财务处报省物价局审批备案后执行。

第三章 收费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可以按学分收取学费,但按学分收费的总额不得超过学年收费的总额,具体收费办法见《关于印发〈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校教字[2010]215号)文件。

  学费收取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第十二条 学生交纳学费、住宿费后,因各种原因退学的,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退学学生的代收费用在学生退学时一并结清。

学生因病等原因休学或参军的,可以比照退学规定,退还有关费用。休学期间不交纳学费、住宿费等。休学期满复学后,按照随读年级相关专业的收费标准收取有关费用。

实行学分制收费退还学费的,按学分制收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代收费、培训收费原则上由学校财务处统一收取;暂由职能部门代收的,应按《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票据管理办法》规定借、缴票据,款项及时上交财务处统一管理和核算。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培训费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于规定时间上交财政专户,核拨后再行使用。代收费应用于学生代办项目的支出。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截留、挤占和挪用学校收费收入。

  第十四条 学校服务性收费由学校提供服务的职能部门收取,按《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票据管理办法》规定借、缴票据,款项及时上交财务处统一管理和核算。严禁各职能部门自立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

  第十五条 学校在省物价局领取《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标准如有调整,各职能部门应及时上报财务处,财务处审核无误后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培训费在国家规定的使用期限,分别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或《中央高校专用收费收据》)、《中央非税收入统一收据》;代收费使用《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服务性收费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江苏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第十六条 各类学生须按规定交纳学费。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学校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酌情减收或免收学费。学校职能部门通过帮助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发放助学金、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定期或不定期给予困难补助等方式,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解决学习和生活上的困难,保证他们不因经济困难而中断学业。

  第十七条 学校收费项目、标准及减免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和社会进行公示。招生简章中必须注明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新生的各项收费标准和学费减免政策,与入学通知书一并寄达学生,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八条 严禁各职能部门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截留、挤占、挪用学校收费收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我校教育收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校财字[2006]14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收费管理办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