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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票据管理办法
发布:cwc      访问量:399   发布时间:2011-11-22


为加强银行票据管理,规范票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银行票据包括现金支票、转账支票、银行电汇凭证、银行汇票申请书等银行票据。

第二条 出纳科是银行票据的管理科室,负责票据的购买、存管、签发和核销。

第三条 空白支票购回后应存放于保险柜中,支票密码与支票分开存放,防止支票丢失和被盗。

第四条 银行票据、银行预留印鉴章采取分人保管、分柜存放。

第五条 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规定填写票据各要素,在票据上加盖银行预留印鉴章。银行印鉴章随用随签,不得预留。

第六条 签发支票前,应核实银行存款余额,确保账户不透支,严禁签发空头支票、远期支票、无日期无收款单位或无金额的支票。

第七条 银行票据应按顺序签发、使用,不得跳号。

第八条 票据签发错误应及时加盖作废章,与其他作废的银行票据一起登记,作废票据须经指定人员监销。作废票据登记记录装订在当月最后一份凭证后。

第九条 支票签发后,存根联随记账凭证装订归档,同时督促持票人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

第十条 出纳科设立专人复核签发各类银行票据,确保学校资金安全使用。

第十一条 因业务需要领用空白转账支票的独立核算单位,应填写“空白转账支票申领表”,经领用部门领导签批后报处长审批,出纳科据此填写“支票领用登记簿”,发出空白转账支票。

领用支票的独立核算单位应按规定保管、签发转账支票,及时办理领用支票核销手续,作废及空白支票不得私自销毁。核销时应退还出纳科。凡不遵守规定者,取消空白转账支票领用资格。

第十二条 开通网上银行对公业务后,出纳人员应妥善保管密钥、证书及密码。

网上银行业务的录入和审核不得为同一人。

第十三条 出纳科应及时与各结算银行进行票据交换,及时将签发的银行票据及收到的支票、汇票等送交结算银行办理签收签付。银行回单取回后应及时进行分类和相应处理。

1、外部到款应做好登记,并交财务科制作记账凭证;

2、退回的汇票、支票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并及时与退回方取得联系,以便二次投存银行或退回原单位。

3、签发的银行票据回单,经核对无误后插入原记账凭证中归档。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法律依据

1、《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2010年12月20日修订)

2、《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1997年第2号)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