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基建财务管理,切实管好用好基建资金,根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基建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依法、合理使用建设资金;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基建财务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科目设置账簿,认真履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职能,真实、准确、及时反映基建资金的收支情况,并根据需要提供会计信息和会计资料,确保基建资金的安全、完整。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四条 我校基本建设资金的来源主要有:国拨资金、学校自筹资金以及其他有关专项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
第五条 以国家有关政策和各种财务规章制度为依据,结合年度基建计划,落实基建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保障工程进度所需资金。
第六条 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照上级部门批准的计划项目和对工程资金的管理要求,严格划清资金来源渠道,分清资金的性质,分别管理与核算,资金落实到项目中,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七条 加强对基建项目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严格按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开支。国库集中支付项目资金管理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制度执行。
第八条 国拨资金支付程序
一、财政直接支付程序
1、使用财政直接支付额度时,基建部门应按照批复的预算和用款计划,提出直接支付申请,并附有关直接支付资料报财务处。
首次直接支付需提供的资料包括:项目立项批复资料、项目所在年度的预算批复、招标公告、投标人目录、中标公告、中标通知书、合同、工程项目支付申请表、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
非首次直接支付预付工程款,需提供合同、付款进度表、工程项目支付申请表、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
2、经初审后,基建财务将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和直接支付相关资料报财政部驻江苏省财政专员办审批。
3、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经财政部驻江苏省财政专员办批准后,报工信部,工信部汇总后报财政部,财政部根据工信部所报资料发出支付指令,代理银行直接将款项支付到用款单位或收款人。学校根据代理银行出具的支付通知单进行账务处理。
二、 财政授权支付程序
使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时,基建部门应按照批复的用款计划额度,按规定的经费用途﹑会计核算要求及审批程序,填写借款单或报销单,并附有关支付凭证,由基建财务办理资金支付业务。
第九条 自筹资金支付程序
学校自筹基建项目付款时,基建部门应根据基本建设程序报学校批准,按规定的会计核算要求及审批程序,填写借款单或报销单,并附有关凭证,由基建财务办理资金支付业务。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十条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全部实行合同管理制。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以及材料采购、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审计等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付款条件、履约担保责任和违约处罚条款。合同签订后,基建处将正本一份交基建财务存档,作为基建财务控制预算及支付工程款的依据。
第十一条 基建财务应当对每一项工程承包合同的基本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关键环节要详细了解。要及时、准确掌握工程实施和进展情况,并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合同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基建财务根据合同所属项目,建立分项目合同档案,项目完工后,将合同分项目装订成册。
第四章 基建财务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基建工程款项及费用的校内审批程序:
1、基建部门填报工程、设备及材料付款申请表,申请表按规定审批程序《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经费开支管理办法》校财字[2009]13号)审批后交基建财务作为付款依据。
2、工程项目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的总额控制数以项目投资总概算为基数,并按投资总概算的不同规模分档计算(有初步设计批复的按批复数控制)。业务招待费不得超过项目管理费总额的10%。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进度款支付的审核要求
1、预付工程款时,需提供发票、合同及工程进度表作付款依据。各单项工程竣工时,对于公开招标的项目,累计预付工程款不得超过合同价(扣除合同价中包含的甲方分包项目及甲供材料)的75%;对于其他方式中标的项目,累计预付款不得超过合同价的50%。
2、有甲供材料的项目,支付工程结算款前,基建财务需编制单项工程结算单,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后,作为支付工程结算款的依据。
3、单项工程审计价超过合同价10%的项目,申请付款时,除需提供合同、发票、审计报告、工程结算单、竣工验收单外,还需提供经批准的超合同情况报告。
4、购买设备支付款项时,以合同、发票作为付款依据。需要做固定资产的设备,进度款付到95%时还需提供固定资产验收单。
5、购买材料支付预付款时,需提供合同和发票,付款达到95%时,需提供施工单位领料单。
6、对于质保金的支付,需在质保期满且经项目主管部门、使用单位等确认无质量问题时方可支付。
第十五条 基建财务对所发生的一切经济业务,都必须取得或填写原始凭证,实施规范化管理,在填制记账凭证之前,应按照内容齐全、手续完备、数字正确的基本要求,认真审查各项原始凭证,无误后方可填制记账凭证。
第五章 甲供材料核算和工程结算管理
第十六条 甲供材料核算管理:基建财务需进行甲供材料明细核算,并按月进行总账、明细账核对,材料明细账分施工单位、分项目核算,基建财务能够准确提供每一个施工单位分项目工程所领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和金额,并在分项工程决算送审前与施工单位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双方签字确认后作为送审必备资料随决算一同送审。
第十七条 工程结算管理:基建财务在每一个分项工程审计报告出来后要认真审阅,了解审计说明中的未了事项,对于有甲供材料的项目,先要对审计报告中的甲供材料扣减表进行核查,如有疑问要及时与审计处联系,确认无误后,再与施工单位核对预付工程款;审查审计报告中水电费是否扣除、工期和质量奖惩是否已考虑;审减金额是否超过送审金额的8%,超过8%部分的审减金额按5%计算审计费,由施工单位承担。当合同中的所有与结算有关的条款都解决后,基建财务编制单项工程财务结算单,作为支付工程结算款的依据。
第十八条 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质保期到期后清算,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的费用从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
第六章 竣工决算
第十九条 当一个项目的所有分项工程都结算完毕,债权债务情况、合同执行情况清理完毕,所有应计入投资额的内容都已记入时,基建财务应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二十条 对于上级主管部门需要验收的国拨资金投资项目,基建财务在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的基础上,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做好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并配合学校相关部门完成国拨资金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第七章 财务报告和年终决算报表
第二十一条 基建财务人员应当严格履行岗位责任制,并依据实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基建财务收支情况,并按时提供各种统计报表。尤其是要按月编报预算执行情况表,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反馈给项目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每个会计年度末应按要求编制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主要包括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决算报表和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年度决算报表。编制决算报表前要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财产物资的清查、在建工程的清理、账务的处理、债权债务清理,做到账帐、账证、账实、账表相符,以真实可靠的数据,准确地反映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完成情况以及在建工程情况。
第八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基建财务应依据《会计法》对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指派专人兼管会计档案管理工作,作到管理有序,查找及时,保管完好。
第二十四条 会计档案管理的内容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有关资料、合同、投资计划文件等,基建财务保管五年内的会计档案,超过五年的基建财务会计档案应按规定的会计档案移交手续移交至学校档案馆。
第二十五条 日常会计档案要及时归入档案柜,会计人员要定期检查档案,确保档案不丢失、不损坏。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
3、《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5]45号)
4、《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6、《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防军工基建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的通知》(财防[2005]82号)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二O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