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部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更好地为学校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档案是指在经济活动中,通过会计核算形成、经过整理归档保存起来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学校经济活动全貌的基本资料,是学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会计档案分为四类: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
一、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和其他会计凭证。
1、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时,由业务经办人员直接取得或填制,用以表明某项经济业务已经发生,以明确有关经济责任的一种凭证。
原始凭证包括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和自制原始凭证两种。
2、记账凭证
记账凭证是对经济业务按其性质加以归类,确定会计分录,并据以登记会计账簿的凭证。
3、其他会计凭证
其他会计凭证是指以上凭证之外的凭证。
二、会计账簿
会计账簿是指以会计凭证为依据,全面、连续地记录一个单位的经济业务,对大量分散的数据或资料进行归类整理,逐步加工成有用会计信息的账簿。它是编制会计报表的重要依据。
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三、财务报告
财务报告是指用来反映会计实体的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四、其他类会计资料
其他类会计资料是指以上三种之外的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工资发放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电算项目形成存贮在磁性介质上的会计数据、程序文件等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
第四条 各科室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由各科室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并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第五条 会计档案的整理与装订
一、会计凭证的整理与装订
1、已形成的会计凭证应及时复核,复核中检查凭证缺号情况,复核完成后及时交接至档案管理办公室;
2、凭证交接后,装订人负责将凭证顺序整理整齐,确保原始单据粘贴牢固;
3、装订凭证应按日期立卷,按要求填写凭证封面;装订时将凭证原始单据有效信息保留在装订线之外,便于查阅;装订成册的凭证厚度应基本保持一致,装订完成后不得出现掉页、掉单据现象。
二、会计账簿的装订
1、年度终了后,除按规定可跨年使用的账簿外,其他账簿一律按年立卷;
2、各类账册顺序整理、排列、装订,账册的封、侧标明账簿名称、年份和册别;
3、账簿的装订应牢固、平整,不得有折角、缺角、缺页等现象。
三、各类会计报表按年度单本装订。
四、其他会计档案由各科室按要求装订。
第六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及交接
一、会计档案应遵循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的原则,严格执行安全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和散失,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蛀、会计电算化档案防磁等工作。
二、会计档案应履行严格、合理的交接手续,登记移交清册,列明所移交的会计档案的名称、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的期限、已保管的期限等内容。交接双方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的内容逐项交接。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及监交人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章。
第七条 建立会计档案查阅登记、审批制度,确保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
第八条 各类会计档案一律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财务处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复制会计档案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或抽换。
各类会计档案调阅应由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未经许可他人不得随意进出财务处档案室。
第九条 财务处档案室保管本年及上一年度的会计档案,期满后及时移交学校档案馆。
第十条 涉密会计档案的认证、交接及保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