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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商业预付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cwc      访问量:268   发布时间:2011-07-19


各学院,各部、处、办,各直属单位:

    经研究,我校制定了《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商业预付卡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按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商业预付卡管理暂行办法

 

 

 

 

二○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附件: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商业预付卡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关于贯彻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工信厅办[2011]119号)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5号)文件精神,为严肃财经纪律、防范资金风险,促进反腐倡廉工作,切实规范我校商业预付卡的购置、使用及管理等工作,现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商业预付卡是指非金融主体发行的,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或只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购买商品、服务的单用途预付卡。

商业预付卡购买的原则是部门(单位)确因业务工作需要。

第二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负责对商业预付卡的购买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购买商业预付卡必须落实部门一把手负责制,因业务需要购买商业预付卡,应由部门一把手负责审批。

科研项目研制过程中需要购买商业预付卡,应由项目负责人、分管科研的副院长及科技部(装备部)负责人共同审批。

第四条 购买商业预付卡必须落实非现金购卡制度,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

第五条 购买的商业预付卡应由专人负责保管,并建立商业预付卡领用、支付、还卡、销卡等登记制度,确保商业预付卡支付记录的登记与实际支付情况相符合。

第六条 商业预付卡不再使用时,应及时办理销卡手续,退还的卡内残值必须上交学校财务部门。

第七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购买与业务活动无关的商业预付卡,不得要求发卡单位开具不实发票。

严禁利用购卡发放职工福利、进行公款消费或使用商业预付卡送礼。

第八条 各部门应加强反腐倡廉工作,防范收卡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严禁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公务活动中收受任何形式的商业预付卡。凡收受商业预付卡又不按规定及时上交的,以收受同等数额的现金论处,情节严重者,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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