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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
发布:cwc      访问量:171   发布时间:2011-06-15


部属各单位: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1〕25号,以下简称《意见》),对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防范金融风险、促进反腐倡廉提出了要求。现将《意见》转发给你们,并将贯彻落实《意见》精神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教育、提高认识。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全体工作人员学习《意见》有关规定,深入领会中央文件精神,贯彻落实《意见》相关要求,充分认识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对预防腐败和反腐倡廉的重要意义。

二、健全制度、规范行为。各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不得挪用预算资金购卡进行公款消费。各单位必须制定商业预付卡管理制度,落实一把手负责制,规范购卡、管卡和用卡等行为。要认真落实非现金购卡制度,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不得违规发放商业预付卡。各单位制定的商业预付卡管理制度须报部备案。

三、严肃纪律,防贿促廉。各单位要加强反腐倡廉工作,防范收卡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严禁单位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公务活动中收受任何形式的商业预付卡。要严肃纪律,凡收受商业预付卡又不按规定及时上交的,以收受同等数额的现金论处。凡涉嫌受贿的,依法严肃查处。各单位不得使用商业预付卡送礼。

四、明确职责,加强监督。部纪检监察和财务部门将结合“小金库”专项治理及各类专项检查工作,对商业预付卡的购买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财务和审计部门要明确职责,加强内部管理,认真开展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请各单位于2011年7月底前将贯彻落实情况报部(财务司)。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