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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关于实行中央级普通高校绩效拨款与项目支出预算执行挂钩办法的通知
发布:cwc      访问量:254   发布时间:2011-03-23


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中央部门各直属高等学校:

为加强中央高校预算执行管理工作,加大对关键时点预算执行工作的促进力度,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 (财预[2010] 11 号)和《中央教科文部门预算执行管理暂行办法» (财教2009J498 ) ,结合中央级普通高校实际情况,经研究,中央财政将进一步完善中央级普通高校绩效拨款与项目支出预算执行挂钩的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为加强中央高校预算执行管理工作,加大对关键时点预算执行工作的促进力度,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 (财预[2010] 11 号)和《中央教科文部门预算执行管理暂行办法» (财教2009J498 ) ,结合中央级普通高校实际情况,经研究,中央财政将进一步完善中央级普通高校绩效拨款与项目支出预算执行挂钩的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1 年1 月1 日起,为加强预算管理,增强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和均衡性,中央财政将中央高校项目支出预算执行情况作为绩效拨款的重要因素,实行挂钩奖励办法。本《通知》所称”项目支出”,是指由中央财政当年拨付的纳入部门预算的列”205教”科目的所有一般预算财政拨款项目支出。所称”项目支出预算执行率”,是指截至考核时间点”项目支出”实际支出数占”项目支出”已下达预算指标数的比率,用百分比表示。其中,”项目支出”实际支出数和”项目支出”已下达预算指标数以财政部国库司提供的数据为准。

二、中央高校预算执行绩效奖励采取分段叠加的办法。具体如下:截至每年6 月30 日项目支出预算执行率不低于50% 的中央高校, 获得预算执行绩效奖励额度的20%; 截至每年9 月30 日项目支出预算执行率不低于75% 的中央高校,获得预算执行绩效奖励额度的30%; 截至每年12 月31 日,项目支出预算执行率不低于中央本级预算执行平均水平的中央高校,获得预算执行绩效奖励额度的50%。

三、截至每年12 月31 日,项目支出预算执行率低于中央本级预算执行平均水平3个百分点的中央高校,取消当年预算执行绩效全部奖励资格。

四、预算执行绩效奖励资金于次年4 月一次性下达.预算执行绩效奖励额度不高于该校当年项目支出规模,具体额度将结合财力情况和高校的项目支出资金规模另行确定。

五、每年度预算执行绩效奖励资金与项目支出预算执行情况挂钩的结果将通报各中央有关部门和中央高校。

六、截至每年9 月30 目的项目支出预算执行率将作为下一年度安排”中央级普通高校修购专项/”中央级普通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等项目预算的重要依据。

七、预算执行绩效奖励资金应主要用于学校发展,优先用于加强财务管理基础和基层建设、提高财务管理信息化水平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支付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

八、各中央有关部门和中央高校要进一步提高对预算执行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建立健全预算执行责任制度,狠抓重点项目的预算执行。各中央有关部门可参照本通知制定实施细则;各中央高校可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内部绩效考核办法,将预算执行责任落实到岗、任务落实到人,完善内部约束和激励机制。

九、各中央有关部门和中央高校要坚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相统一的原则,坚决杜绝违法违规、不讲效益、”突击花钱”等行为发生。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