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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育厅办公室 关于做好2009年度高校毕业生赴苏北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工作的通知
发布:cwc      访问量:198   发布时间:2010-04-16


有关县(市、区)教育局:
  为引导和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面向我省苏北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切实做好2009年度高校应届毕业生赴苏北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工作,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教〔2009〕71号),结合赴苏北地区调研掌握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首次开展高校毕业生赴苏北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苏北五市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当前应加强与本级财政部门联系,积极开展学费补偿政策宣传和机构、人员落实工作,让每一位到苏北基层就业的毕业生均能及时了解补偿政策和申请办理流程。
  二、苏北五市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积极做好申请材料的接收和审核工作,确保按时受理、材料内容规范正确,在规定时限将相关数据录入省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三、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学费补偿申请材料审核时,应严格按照《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教〔2009〕71号)执行,有关问题补充说明如下:
  (一)就业、服务期限问题。根据目前就业协议、聘用合同的实际签署情况,凡与就业单位签署的协议或合同达1年及以上的,即可纳入分年补偿范围;
  (二)本硕连读、双专科、双学士学位的学制(补偿年数)问题。按其毕业证书所列入学年月与毕业年月确定,五年一贯制高职按高职阶段确定(2年);
  (三)专转本后取得本科学历文凭的毕业生,补偿年数按4年计算,其中前2年按专科阶段收费标准、后2年按本科阶段收费标准审核;
  (四)对于2009年以前省教育厅选派到苏北农村任教的大学毕业生和省委组织部选派的大学生村官,仍按原规定执行,不列入此次申报补助范围;
  (五)对“就业企业单位”的界定,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在工商部门注册,其与毕业生签署的聘用合同中需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条款(或能出具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证明);
  (六)在经过主管部门批准的农村民办中小学、幼儿教育机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就业的毕业生均可享受学费补偿,其聘用合同中也需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条款(或能出具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证明);
  (七)从2009年起,每年12月31日前确定赴苏北基层单位就业的大学毕业生(以就业协议签署日期为准),在下一年度上半年按流程申请学费补偿,以此类推;
  (八)学费标准的审核,省内高校按2009年全省招生指导计划中确定的收费标准进行,研究生和省外高校的学费标准,由申请人与就读高校联系,请高校学工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九)为准确掌握申请人毕业时间、学制等情况,要审核其毕业证、身份证原件,并收存毕业证、身份证复印件;
  (十)第二、第三年度的补偿必须重新审核,重点审核其就业单位是否变更,落实其是否在本补偿期内正常服务。同时要求其本人提交《学费补偿分年拨付审核表》的时间提前至4月底前,以便留出重新审核的时间;
  (十一)2009年度赴苏北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受理截至5月31日;若报送省资助中心后有毕业生补报,则应及时受理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材料纳入下一年度补偿上报范围;
  (十一)为便于省财政集中划拨资金,赴苏北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申请人必须提供在中国工商银行开设的存折/卡帐户。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