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是暂时垫付或预付给有关单位或经办人的各种款项。主要包括个人因公出差预支的差旅费,各种材料、设备、零星基建、大修项目等预付款,教师兼课酬金、超工作量酬金、评审费、加班费、劳务费、困难补助、奖学金等需要预先申领的款项。
各单位借款应坚持“一事一借、前清后借”原则,财务部门严格遵循“前帐不清,后帐不借” 原则。确因工作急需,需要再次办理借款时,借款单位应出具借款情况说明,经财务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办理借款。
借款人员必须是学校在编的正式教职工,学生、临时借调及雇佣人员等不得办理借款手续。学生因版面费等需要借款时,应由其导师代为办理借款手续,并负责该笔借款的核销工作;因项目经费负责人把关不严造成非本校正式在编教工借款的,由该负责人负责偿还。
所有借款资金只能用于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各项公务性开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挪用或用于与借款用途不相符的其他活动,还款结算的内容必须与借款用途相一致,违者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单位办理借款必须填写借款凭证,列明借款日期、用途、金额、经费来源、付款方式、收款单位名称和帐号,由单位领导或项目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到财务部门办理借款手续。
外出参加会议或进修学习需借款时,必须出示会议通知或进修学习证明。
学校教工因公出国借款须持上级有关部门出国批文,报请学校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借款。
仪器、大型设备采购及基建、修缮项目等需办理借款时,应提供项目立项审批表、合同等相关资料;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按政府采购的要求办理。
各单位预付装修、维修等工程或材料款时,必须持工程付款合同书方能办理借款。所借款项应在工程完工办理决算前予以冲销,凡借款未清的项目,不得支付工程决算余款。
各类现金借款、零星采购借款须在借款后一个月内进行报销;通过银行结算的国内设备购置借款,应在借款后三个月内予以报销;国外设备购置借款,应在借款后六个月内予以报销。确实无法报销的,应由借款人提出书面理由和预计报销时间,经项目经费主管签字后报财务处备案。
对于暂时无法使用的借款,应及时将借款退回财务处。
各单位借款经办人因工作岗位变更、调动、离职等,必须办理借款未了事项移交手续。暂时无法清理的欠款,借款单位应指定专人接管,并向财务处备案。
凡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报销借款且又未在财务处备案,财务处有权冻结相关经费的使用,直至报销或还清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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