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凭证单据包括发票、统一收据、校内收据、其他由财务处统一规定的自制凭证以及各单位自制与借款或报销相关的原始凭证单据。
1.发票:税务部门统一发票,并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2.统一收据:财政部门统一票据,并加盖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
3.校内收据:财务处统一印制的收据,并加盖财务专用章。
4.其他由财务处规定格式的凭证:如差旅费报销单、零星报销单、借款单、领款单、合同分批付款情况表、收入发放清单等。
5.各单位自制原始凭证:包括领导审批的请示报告及批件、合同等与借款和报销相关的书面材料。
发票或收据应注明购物单位、购物日期、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大小写一致)、开票人签字,不得涂改和挖补,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发票或收据(含办公用品、文具用品、元器件、仪器设备修理、电脑配件及订阅书刊杂志等)须附具有开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明细清单,否则不得报销。
原始单据有误的,应由开票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若大小写金额不一致必须重新开具后方可报帐。
报销时,应将票据按业务内容分类,从右至左粘贴呈鱼鳞状粘贴原始单据粘贴单上(限30张);粘贴的票据不得超出装订线;不得将票据的内容、金额等要素覆盖,否则将作为废票不予报销;金额在1000元及以上单张发票(收据)的,经费负责人需直接在该票据上签批,其余可由经费负责人汇总签批;分类汇总各票据金额后,填写“零星费用报销单”、“差旅费报销单”等单据,交由会计人员审核。
当年取得的原始票据应在当年报销,特殊情况可延至下一年。
凡开有内部帐号单位(如饮食中心、印刷所、御苑宾馆、外招等)所开具的报销凭证,只能通过转帐形式予以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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