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为了规范学校财务行为,有效控制经费开支,加强会计核算,完善财务管理,根据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要求,学校制定了《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经费开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经费开支管理办法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日
附件: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经费开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财务行为,有效控制经费开支,加强会计核算,完善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项经费开支应严格按照教育事业费预算、科研合同或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等执行。在预算、合同、计划范围内,依据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制度及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 学校部门预算执行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需增加或调整开支项目的,金额1万元以下由财务处处长审批,1万元(含1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由校长审批,30万元以上由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办理和执行,除此以外,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追加预算。
第四条 学校对外投资、入股、贷款、融资、基本建设计划及资金筹措等重大经济事项,职能部门必须首先组织论证,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常委会审定、决策,通过后方可办理或执行。
第五条 按照经济责任制的要求,学校各学院,机关各部、处、办,各直属单位,分会计核算单位等(以下简称“单位”)行政负责人(党群机构为部门负责人,下同)、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本项目的经费使用、审核、签批负全责。
第二章 经费类别及开支范围
第六条 行政及教学业务经费:是指为维持各项活动正常进行,按学校预算安排,划分到各单位的日常运行经费,主要用于日常行政办公、差旅、邮电、一般设备购置与维修、本专科生实验、实习及毕业设计、研究生业务等支出。该项经费应从严控制。
第七条 专项经费:是指学校预算安排的专项业务经费,用于基本建设、修购专项、学科建设、专业建设、科研基金、科研启动等支出。该项经费应严格按预算规定的范围及相关要求进行开支。
第八条 科研管理费:是指学校预算安排、用于科研管理及与之相关的业务支出。
第九条 发展基金:是指各类收入按分配比例形成的经费,用于补充各单位行政及教学业务经费的不足,以及短期临时工工资、返聘费、业务招待费等。
第十条 奖福基金:是指各类收入按分配比例形成的经费,用于各单位的课时酬金、加班费、劳务费、职工困难补助等职工奖金、福利。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是指上级主管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的科研拨款(简称纵向科研经费)以及与企事业单位签订合同、协议等取得的收入(简称横向科研经费),用于开展科学研究与之相关的各项成本费用等支出,纵向科研经费开支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横向科研经费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 代管经费和独立核算单位存款:是指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款项以及独立核算单位的校内银行存款,主要用于各代管项目和独立核算单位的各项支出。
第十三条 其他经费:除上述经费以外的其他各项经费。一般用于弥补单位经费不足或设备设施损耗、维修等,有文件制度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经费支出的审批权限
第十四条 单位经费
各单位经费包括行政及教学业务费、科研管理费、发展基金、奖福基金及其他经费。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划分审批权限,分级审批、分级负责。各项经费负责人在规定的审批权限内对经费开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负责。
第十五条 专项经费
专项经费的使用,由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审批。
第十六条 科研经费
日常报销由课题负责人签字;科研经费发放外聘及返聘人员工资、评审费、助研费等劳务费需经科技部负责人签字,外聘及返聘人员工资还需经人事处签批或盖章;科研项目中委托加工等外部协作合同需经科技部(科研办、开发办)审签、盖章。
第十七条 代管经费和独立核算单位存款由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十八条 财务处内部审批权:
1、单张原始凭证金额不超过5000元,且该次报销或借款汇总金额不超过20000元(含20000元),由会计审核人员按规定进行审核。
2、单张原始凭证金额在5000元以上,且该次报销或借款汇总金额不超过50000元(含50000元),由科长审批。
3、一次报销或借款汇总金额超过50000元由财务处处长审批。
4、独立核算单位付款(转账)金额20000元以上至50000元以下,由出纳科科长签批,50000元以上由财务处处长签批。
第四章 原始单据的要求
第十九条 原始凭证单据
原始凭证单据包括发票、统一收据、校内收据、其他由财务处统一规定的自制凭证以及各单位自制与借款或报销相关的原始凭证单据。
1.发票:税务部门统一发票,并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2.统一收据:财政部门统一票据,并加盖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
3.校内收据:财务处统一印制的收据,并加盖财务专用章。
4.其他由财务处规定格式的凭证:如差旅费报销单、零星报销单、借款单、领款单、合同分批付款情况表、收入发放清单等。
5.各单位自制原始凭证:包括领导审批的请示报告及批件、合同等与借款和报销相关的书面材料。
第二十条 发票或收据应注明购物单位、购物日期、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大小写一致)、开票人签字,不得涂改和挖补,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发票或收据(含办公用品、文具用品、元器件、仪器设备修理、电脑配件及订阅书刊杂志等)须附开票单位开具的明细清单,否则不得报销。
原始单据有误的,应由开票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第二十一条 财务报销内部单据填制时,项目填写应齐全,金额大小写必须一致,不得涂改和挖补。
校内转帐支票必须盖有相应的印章(如单位财务负责人印鉴、单位行政管理公章、单位校内转帐支票专用章、项目负责人印鉴等)。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自制原始凭证应为原件,且字迹清楚、利于保存。
第二十三条 5人以上人员在领取工资、酬金、加班费、奖、困、助等各种个人费用时,应提供本市交行开户的借记卡卡号、领款凭证的纸质文档和电子表格文档,款项直接打入个人账户中。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卡号或存折号的,由各领款人在领款单上签名后领取(委托代领者,应由代领人签署代领人姓名)。
第二十四条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票据如有丢失,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票据存根联或记账联的复印件,加盖原签发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并由经办人、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共同签字后予以报销。遗失的车、船、机票,需说明遗失的原因及票据金额,经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持相关证明(住宿发票、会议通知、一同出差人员的票据等)经财务处长审批后,方能报销。
第二十五条 报销时,应将票据按业务内容排列,从右至左粘贴在原始单据粘贴单上,粘贴的票据不得超出粘贴单,不得将票据的内容、金额等要素覆盖。
第二十六条 当年取得的原始票据应在当年报销,特殊情况可延至下一年。
第五章报销手续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单位或个人,在取得或支付款项时,都必须填写或索取合法的原始凭证。
第二十八条 单张发票金额超过1000元,应由经办人和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在发票上签字;零星票据可直接在粘贴单上由经办人和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签字,并说明业务用途。
第二十九条 出差人员差旅费报销按照学校差旅费报销规定办理。外出参加会议人员前来报销时须附会议通知。
第三十条 购置仪器、设备、家具等固定资产(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需填制《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物资设备购置审批表》,属政府采购范畴的,应按政府采购规定办理。购置完成后先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再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凡已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当年未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的,其固定资产验收单自动作废,在办理报销手续前须重新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单价500元以上未办理固定资产登记,且无法明确判别是否为固定资产时,需由国资处予以确认;科研项目中,需交给对方的固定资产,应在审批表或发票上予以注明,并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经科技部审批后,不再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直接报销。
第三十一条 外部协作(含委托加工)、外购材料、设备等10,000元以上须签订合同或协议。
课题内部协作原则上不进行转账,由协作方在该项目中按规定报销;确需转账,应签订内部合作协议,由科技部审批后,予以办理。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课题项目有公车的,应先在财务处备案,其车辆保险费、养路费、年检费、过桥过路费、汽油费等可在相应经费中报销。
第三十三条 各类经费不得报销手机费和手机,专项经费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基本建设及修缮装潢工程项目开工前必须填写《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基建、维修审批表》;预付款时按合同规定的付款进度,办清审批手续后予以付款;结算时按照《关于印发<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基本建设及修缮装潢工程项目结算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校审字〔2008〕24号),经学校审计处审计后方可报销。
第三十五条 根据《关于重申禁止用公款旅游的通知》(校监字〔2005〕1号)和《关于厉行节约、勤俭办学全力支持抗震救灾工作的通知》(校字〔2008〕26号)的规定,对确有必要组织外出参观、学习、考察、出国的,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履行报销手续。
第三十六条 各类借款按照《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暂付款管理暂行办法》(校财字〔2007〕24号)执行,借款应及时核销,原则上前款不清,后款不借。
第三十七条 各类现金支出按照《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现金管理暂行办法》(校财字〔2004〕30号)执行。办理结算起点金额1000元以上的经济业务,原则上采用支票(或网上银行)结算,一般不得支付现金。凡是校内各单位之间办理的各项经济业务,一律使用校内转账凭证结算,不得支付现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经费开支管理办法》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