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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cwc      访问量:275   发布时间:2008-11-03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研究生教育教学发展的需要,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加强对研究生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及经费的规范管理,促进研究生教育水平和教学质量的提高,特制定《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三日

 

 


附件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


    为适应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发展的需要,规范研究生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及经费的管理,调动教师对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项目建设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研究生教育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研究生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的立项范围

1.研究生课程教学的改革与建设涵盖研究生核心课程(公共基础课程、学位课程、专业课程),双语教学课程,素质教育核心课程等。

2.研究生培养基地建设与改革涵盖研究生公共实验建设,研究生创新基地建设,研究生理科基础课教学基地,校企、校院联合培养基地建设,研究生国际合作培养基地建设,研究生质量保证建设专项等。

3.研究生教育条件、教育教学改革涵盖研究生教育条件建设和研究生教育教学研究。

项目包括硬件建设,课程体系改革与建设,教学内容改革与教材建设,实验开发(或实践环节)与建设,教学方法改革,现代教学技术的开发及应用,教育思想研究等内容。

二、项目管理办法

1.项目申报与审批

    项目申报人填写“项目申请书”,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推荐上报研究生院。研究生院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项目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2.项目立项与执行

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填写上报《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任务书》,经研究生院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立项,由学校下达项目经费并开始实施。

3.项目负责人制

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项目的申报、实施、总结、成果推广以及项目经费的预算、使用等工作。

4.学院领导责任制

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领导负责本学院的项目组织、协调及支持工作,负责审批本学院立项项目的经费使用,并对项目实施、成果推广、经费使用负相应的领导责任。

5.研究生院领导责任制

研究生院分管领导负责项目的整体规划,并组织项目的申报、评审、检查和验收等工作,对项目实行目标管理和经费管理。

三、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一)经费使用方式

1.研究生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的总经费分为建设经费、研究经费和管理经费三部分,具体经费额度和年度划拨额度根据各项目的任务情况和执行情况,由研究生院提出具体经费划拨意见,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确定。

2.建设经费(一般不少于总经费的70%,以实际拨款为准),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为他用。由项目负责人负责使用,各学院分管领导、研究生院分管领导审批后使用。

3.研究经费(一般不超过总经费的25%,以实际拨款为准),由项目负责人负责使用,各学院分管领导、研究生院分管领导审批后使用。

4.管理经费(一般不超过总经费的5%,以实际拨款为准),由研究生院统一管理使用。

5.项目立项后,由研究生院编制项目号并向相关学院和项目负责人发布项目启动通知书,由财务处为研究生教改项目建设经费单列账号。

(二)经费使用范围

1.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的经费实行单列账号、专款专用。

2.建设经费用于建设项目的仪器设备、元器件购买以及零部件加工等费用。仪器设备的采购办法与程序按国有资产管理处有关文件和规定执行。经学院、研究生院分管领导批准后,也可支付部分高水平教材与专著的出版费。

3.研究经费用于研究项目的调研、会议、资料、论文发表、教材与专著出版、成果鉴定等费用,一般不得用于人工费的开支。

4.管理经费用于项目的调研、评审、检查、验收以及公共课教改与建设、公共教学设施维护等费用。

(三)经费使用的检查

    项目完成后,在项目的结题或验收前,要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与审计。对于违反财务制度与政策的支出,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项目检查、验收与成果鉴定

1.各项目按计划进度按时向研究生院提交一式两份书面的项目进度报告;研究生院组织专家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检查通过后,下拨项目后续经费;对于未按进度进行的项目、未提交项目进度报告的项目,项目后续经费将延缓下拨。

2.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要及时进行项目总结,以项目建设报告、研究报告、论文、改革实施方案、教材、课件、仪器设备系统和推广应用与实践报告等形式提交研究生院。

3.研究生院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对有创新成果的项目要及时进行成果鉴定,并申报教改成果奖。

4.对于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必须根据验收意见提出整改计划和完成期限,在不增加任何下拨经费的条件下,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验收。

5.对于不能完成的项目,将采取撤消项目、追回项目经费和不得再申请研究生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等措施予以处理。

五、业绩计算

1.研究生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及取得的成果,在晋职晋级和研究生导师遴选时按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2.研究生院根据项目任务及其完成情况核算成研究生教学工作量。

六、教学改革与建设成果的所有权归学校所有。

七、本管理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附表:1.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十一五”研究生人才培养规划项目申报书

      2.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十一五”研究生人才培养规划项目建设任务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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