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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开展暂付款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cwc      访问量:304   发布时间:2007-11-17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防科工委“学校要进一步加强管理,尽快清理往来款项,及时办理报销手续”的指示精神及《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暂付款管理办法》,学校将组织一次暂付款全面清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各类现金借款、零星采购借款尚未报销的,从借款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或还款手续;

2.国内设备购置通过银行结算的借款,从借款之日起三个月内必须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或还款手续;

3.国外设备购置借款,从借款之日起六个月内必须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或还款手续。

4.暂时无法使用的借款,须及时将借款退回财务处。

5.确实无法在规定时间报销的,应由借款人提出书面理由和预计报销时间,经项目经费主管签字后报财务处备案。

凡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报销借款且又未在财务处备案,财务处将冻结相关经费的使用,直至报销或还清借款。

请各有关单位、各项目负责人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暂付款管理暂行办法

 

 

 

二OO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附件: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暂付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财务管理,加强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校事业健康、持续、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国家教委印发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各单位、各部门所涉及的各项经费。

第三条   暂付款是学校暂时垫付或预付给有关单位或经办人的各种款项。主要包括个人因公出差预支的差旅费,各种设备、零星基建、大修项目的预付款,采购各种材料、资料、设备等因发票未到而无法及时报销而形成的款项,教师兼课酬金,超工作量酬金、评审费、加班费、劳务费、困难补助、奖学金等需要预先申领的款项。

第四条  各单位借款应坚持“一事一借、前清后借”原则,财务部门应严格遵循“前帐不清,后帐不借”原则。确因工作急需,需要再次办理借款时,借款单位应出具借款情况说明,经财务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办理借款。

第五条  借款人员必须是学校在编的正式教职工,学生、临时借调及雇佣人员等不得办理借款手续。学生因版面费等需要借款时,应由其导师代为办理借款手续,并负责该笔借款的核销工作;因项目经费负责人把关不严造成非本校正式在编教工借款的,由该负责人负责偿还。

第六条  所有借款资金只能用于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各项公务性开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挪用或用于与借款用途不相符的其他活动,还款结算的内容必须与借款用途相一致,违者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各单位办理借款必须填写借款凭证,列明借款日期、用途、金额、经费来源、付款方式、收款单位名称和帐号,由单位领导或项目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到财务部门办理借款手续。

第八条  财务部门审核人员应认真审核借据所列各要素填写的完整性和正确性,审核暂付款支出的合法性和经费渠道。对于资金不落实和超支项目一律不得办理暂付款借支手续。

第九条 外出参加会议或进修学习需借款时,必须出示会议通知或进修学习证明。

学校教工因公出国借款须持上级有关部门出国批文,报请学校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借款。

第十条  仪器、大型设备采购及基建、修缮项目等需办理借款时,应提供项目立项审批表、合同等相关资料;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按政府采购的要求办理。

各单位预付装修、维修等工程或材料款时,必须持工程付款合同书方能办理借款。所借款项应在工程完工办理决算前予以冲销,凡借款未清的项目,不得支付工程决算余款。

第十一条各类现金借款、零星采购借款须在借款后一个月内进行报销;通过银行结算的国内设备购置借款,应在借款后三个月内予以报销;国外设备购置借款,应在借款后六个月内予以报销。确实无法报销的,应由借款人提出书面理由和预计报销时间,经项目经费主管签字后报财务处备案。

对于暂时无法使用的借款,应及时将借款退回财务处。

第十二条  各单位借款经办人因工作岗位变更、调动、离职等,必须办理借款未了事项移交手续。暂时无法清理的欠款,借款单位应指定专人接管,并向财务处备案。

第十三条  凡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报销借款且又未在财务处备案,财务处有权冻结相关经费的使用,直至报销或还清借款。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七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关于开展暂付款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