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教育部《“长江学者和创新团队发展计划”创新团队支持办法》、《“长江学者和创新团队发展计划”长江学者聘任办法》、《“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高等学校全国优秀博士论文作者专项资金资助办法》和《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培养与管理暂行方法》、《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青蓝工程”培养对象选拔与培养办法》、《江苏省“六大人才高峰”人才项目资助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为提升我校师资队伍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实力,培养一批优秀的学科带头人,学校制定了《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各类优秀人才工程配套经费管理办法》。该办法已经学校2007年第三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各类优秀人才工程配套经费管理办法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各类优秀人才工程配套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长江学者和创新团队发展计划”创新团队支持办法》、《“长江学者和创新团队发展计划”长江学者聘任办法》、《“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高等学校全国优秀博士论文作者专项资金资助办法》和《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培养与管理暂行方法》、《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青蓝工程”培养对象选拔与培养办法》、《江苏省“六大人才高峰”人才项目资助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为提升我校师资队伍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实力,培养一批优秀的学科带头人,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经费配套范围
第二条 经费配套主要适用于以下各类优秀人才工程:
1.教育部“长江学者和创新团队发展计划”
2.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3.江苏省“333工程”培养计划
4.江苏省“青蓝工程”培养计划
5.江苏省“六大人才高峰”人才项目
6.高等学校全国优秀博士论文作者专项资金资助项目
7.其他按规定应予以经费配套的人才工程
第三章 配套经费额度与计划
第三条 经费的配套额度
(一)教育部“长江学者和创新团队发展计划”
1.入选教育部创新团队的资助经费由教育部和学校按1∶1比例共同资助。入选团队资助经费总额300万元,其中学校配套150万元。资助期限为3年,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年度下拨。
2.学校为聘任的长江学者特聘教授配套必要的科研和学科建设经费。其中,自然科学特聘教授配套经费总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文社会科学特聘教授配套经费总额不低于50万元。资助期限为3~5年,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年度下拨。
3.学校为聘任的长江学者讲座教授配套必要的科研和学科建设经费,根据在我校工作时间和申报项目的实际情况配套经费为10~30万元。资助期限为3~5年,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年度下拨。
(二)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入选“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者的支持经费由教育部和学校按1∶1比例共同资助。“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经费为:自然科学类总额50万元(其中学校配套额25万元);哲学社会科学类总额20万元(其中学校配套额10万元)。资助期限为3年,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年度下拨。
(三)江苏省“333工程”培养计划
1.江苏省“333工程”第一、二层次培养对象的图书资料补贴由江苏省财政发放;科研和学科建设项目专项资助由江苏省和学校共同资助。
2.江苏省“333工程”第一层次培养对象可获得省10~20万元的资助;第二层次培养对象可获得省5~10万元的资助,学校按其获得省实际资助额度按1∶1比例配套科研经费。培养周期为5年,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并下拨。
3.江苏省“333工程”第三层次培养对象的图书资料补贴每人每年3000元,由学校发放。培养周期为5年,每年发放一次。
(四)江苏省“青蓝工程”培养计划
1.江苏省“青蓝工程”培养对象由江苏省教育厅和学校按1∶1比例共同资助。培养周期为3年,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并下拨。
2.“青蓝工程”优秀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资助科研经费0.4万元(其中学校配套0.2万元)。
3.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培养对象资助科研和学科建设经费6万元(自然科学类)或4万元(社会科学类)(其中学校相应配套3或2万元)。
4.科技创新团队培养对象资助科研和学科建设经费40万元(其中学校配套20万元)。
(五)江苏省“六大人才高峰”人才项目
江苏省“六大人才高峰”资助对象,学校根据江苏省的科研项目资助经费额按不少于1∶1的比例匹配经费。
(六)高等学校全国优秀博士论文作者专项资金资助项目
高等学校全国优秀博士论文作者专项资金资助对象,学校根据教育部的科研项目资助经费额按不少于1∶1的比例匹配经费。
(七)其他按规定应予以经费配套的人才工程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
第四条 学校人事处会同相关部门每年年底根据当年入选各类优秀人才工程的具体情况提出下年度配套经费预算,列入下年度学校经费预算。
第五条 学校设立配套经费专项账户,按批准预算额拨入经费。
第六条 学校人事处根据国家教育部、江苏省优秀人才工程资助通知书,对配套经费的数额进行核定。
第七条 资助对象根据资助总额和学校配套额度提出经费使用计划,人事处会同科技部、学科建设办公室等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八条 学校配套经费总额的20%用于科学研究,80%用于学科科研条件建设。如受资助对象所在学科已有学科建设经费投入,则不再另行资助用于学科科研条件建设的配套经费。
第九条 学校人事处将核定后的配套项目和经费报送主管校领导,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配套经费中用于科学研究的部分下拨给受资助对象的专项账户。
第四章 配套经费执行与管理
第十条 学校配套经费中用于科学研究的20%由科技部管理,用于学科科研条件建设的80%由学科建设办公室管理。
第十一条 各类人才工程的受资助对象使用上级资助经费需按照相关人才工程的管理规定执行,使用学校配套经费根据配套性质参照学校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科研创新基金管理条例执行。
第十二条 配套经费受资助对象使用经费必须符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财务制度和其他相关规定,接受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学校配套经费不纳入教学科研工作量计算,不允许科研提成。任何有关单位不得擅自变更使用对象。
第十三条 配套经费落实后,不得擅自更改使用计划。若确需调整的,按审核流程重新核准。
第十四条 受资助对象因工作调动、出国、疾病等原因而终止执行的,由其所在单位提出报告,经学校核准后,作因故终止项目处理,经费余额归还学校。
第十五条 计划结束时,受资助对象应及时填报工作总结报告,应由明确的工作成果,由学校组织验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对未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或违反职业道德、学术道德、弄虚作假或触犯法律的受资助对象,教育部或江苏省将终止或撤销资助,学校将收回全额配套经费。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学校人事处。
关于印发《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各类优秀人才工程配套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