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实施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已经二OO五年第十二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实施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以下简称本校)政府采购管理,建立和完善本校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提高经费使用效益,规范采购行为,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以及国防科工委关于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文件、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是指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之配套的自筹资金,采购国务院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本校采购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单位自行采购三种方式。
(一)政府集中采购,是指本校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实施的采购活动。
(二)部门集中采购,是指本校将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委托部门集中采购代理单位(国防科工委)实施的采购活动。
(三)单位自行采购,也称为分散采购,是指本校实施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范围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部门集中采购代理单位无法实施的采购活动。
第四条 组织和领导机构
本校政府采购工作由学校大项物资采购和工程建设招标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重点参与、民主讨论、集体把关、监督检查。
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由校领导担任。
成员:校长办公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基建处、将军路校区建设办公室、后勤管理处、财务处、监察处、审计处、科技部、产业处等部门负责人(成员根据当年政府采购目录的变动作适当调整。)
领导小组专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财务处,由财务处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
按照采购项目分类和职能部门职责,在领导小组下设以下各个招标采购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
1.仪器设备和实验室设施类采购组,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
2.高新研保项目、军品生产、型号研制、其他科研研制类采购组,由科技部、产业处负责;
3.基建工程类采购组,由基建处、将军路校区建设办负责。
4.办公用品及服务类采购组,由校长办公室负责。
5.其它类采购组,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第五条 采购程序
1.各采购单位采购前要首先落实采购经费,审批后报相应的工作小组进行初审,采购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由相应工作小组负责,采购金额在20万元及以上的由相应工作小组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进入招标程序。
2.采购金额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一般需提前两周提出招标申请;采购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要提前一个月提出招标申请。
3.单件设备金额10万元及以上的设备需经主管校领导批准,需有专家论证报告及调研报告,单一来源设备金额大于10万元的须有不少于三人的专家推荐意见书。
4.采购金额在20万元及以上的专用设备、非标设备招标时需有不少于参加论证的三分之二的专家参加,负责进行现场技术咨询。
第六条 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120万元;工程类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取公开招标以外的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国防科工委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本校政府采购信息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在采购信息媒体上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招标公告、中标或成交结果。
第八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从财政部建立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或由学校聘请。
第二章 职 责
第九条 领导小组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政府采购的有关政策。
(二)制定本校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三)负责制定本校政府采购规划。
(四)负责本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
第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的职责
(一) 拟定本校政府采购的相关办法及实施细则。
(二) 负责本校政府采购计划及资金的审核、汇总。
(三) 监督检查各工作小组政府采购的执行情况。
(四) 负责本校政府采购政策咨询、宣传及政府采购管理人员的培训。
(五) 在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受理20万元以上金额的货物、服务、工程的采购招标申请。
(六) 制定招标方案;发布招标信息;督促技术标书审定;安排并组织有关部门人员进行必要的考察。
(七) 安排领导小组会议,负责会议文秘及日常管理工作。
(八) 汇总统计上报资料。
(九) 审核并签定各工作小组提交的合同。
第十一条 工作小组职责
(一) 编制招标文件。
(二) 工作小组不少于三人,负责20万元以下本部门的招标采购工作,工作小组成员名单需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 指定本单位专人负责与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政府采购事宜。
(四) 按规定时间将季度、年度采购计划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 起草和履行本工作小组政府采购合同,并对合同的经济内容负责。
(六) 完整保存每一个项目的招评标资料,并负责有关资料的归档工作。对于每一个项目必须保存的资料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
第三章 招标
第十二条 潜在投标人的确定:标的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各工作小组负责受理与考察,潜在投标人名单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标的金额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各工作小组负责受理,拟确认名单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确定;标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各工作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监察部门共同参与提出拟确认名单,由领导小组会议决定。对于20万元以上重要项目的考察,工作小组牵头,安排人员(其中要有技术人员)组成调研组到有关投标单位进行实地调研,并写出调研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监察部门派员参加。
第十三条 关于招标限额:单项或批量在二十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各工作小组负责。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120万元以下的高新研保、军品生产、型号研制等有关科研项目,由科技部、产业办按照项目批复时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单项或批量标的金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120万元以下的货物或服务类项目,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工程类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安排招标。
单项采购金额超过120万元(含12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的工程类项目,按本办法第六条执行。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学校的政府采购政策,不得拆标,规避招标限额。
第十五条 项目招标前需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开标后应有完整的评标报告,各工作小组成员均应签名负责。无评标报告的合同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自由参加招投标活动,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
第四章 开标、评标与定标
第十七条 招标金额20万元以上的参会人员由领导小组成员、有关专家和相应的工作小组有关人员、经费拨款单位负责人,采购单位负责人和该项目的负责人等组成,对于超过100万元的项目,须有相应分管校领导参加。
对于涉及进口货物,须有关外贸公司人员参加,对于所进口货物是否为免税产品,外贸公司事前应予明确,否则,事后产生的应税金额,外贸公司应负完全责任。
第十八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委员会由领导小组成员和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五人以上(含五人)的单数。
招标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特殊项目除外),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特殊项目除外)。
第十九条 货物、服务招标的评标方法根据有关规定,评标时在最低价评标法、综合评标法和性价比评标法中任选其一。
第二十条采购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
第二十一条 确定中标供应商后,应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五章 验收报告
第二十二条 所有货物类采购项目供货完毕后,应进行验收。验收牵头人为相应的工作小组,参加人员按我校以往验收规定执行。金额超过20万元的各类设备的验收,须有采购论证时的专家参加,在支付最后一笔货款时,必须附有验收报告方可办理支付手续。建筑类验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政府采购审批和备案
第二十三条 根据有关规定,下列事项须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按有关程序报国防科工委审批后实施。
(一)因特殊情况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
(二)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工程或服务的。
(三)政府集中采购协议供货协议书、定点采购协议书和财政直接支付项目采购合同的变更,涉及支付金额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国防科工委备案。
(一) 本校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二) 单位预算追加应当补报的政府采购预算、已经批复政府采购预算的变更。
(三) 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四) 法律、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第七章 协议供货
第二十五条 凡在《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中的货物或服务项目,属协议供货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及属定点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货物类项目,领导小组批准后,各单位可在采购中心确定的中标供应商范围内进行采购,未经批准不得采购协议供货范围以外的非中标产品,具体办法和程序可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
第二十六条 属定点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服务类项目,单位在采购中心确定的定点供应商范围内进行采购,具体办法和程序可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
第八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二十七条 政府采购合同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代表学校统一对外签订。合同金额在20万元及以下的由各工作小组负责人在合同的委托代理人处签字,领导小组办公室盖合同章认可。20万元以上的合同须加盖法人印章。
第二十八条 本校支付金额超过10000元以上的经济业务,均需签定合同,合同不得使用传真件,凡使用传真件的不得签章。
第二十九条 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时间超过30日后,供货单位拒绝签订合同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条 使用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小组和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重大采购项目应当委托国家专业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三十一条 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后,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依法变更合同。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政府采购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采购文件档案管理制度。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领导小组依照有关规定对各工作小组政府采购工作进行检查。
第三十四条 领导小组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对本校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发布之前有关本校政府采购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未及部分按《关于印发<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大项物资采购和工程建设招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校财字[2005]30号)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所有单位。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包含本校的货物类采购、服务类采购和各类工程的招标。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实施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