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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贯彻落实《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事项的规定
发布:cwc      访问量:233   发布时间:2005-04-30


各学院,机关各部、处、办,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防科工委《关于贯彻落实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委办财[2005]15号)的精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维护财政经济秩序,严肃财经纪律,结合学校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 财务处是学校唯一的财务管理机构,学校各种来源、各种性质的资金,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教育事业性拨款、基本建设资金、科研经费拨款等都必须在学校的财务帐上集中反映,所有资金收付必须由财务处统一管理,纳入学校收支预算。

二、 各学院,机关各部、处、办,各直属单位,分会计核算单位等行政负责人对本部门的经费(暂不包括实行课题项目组长负责制的科研经费)使用、审核、签批负全责。

三、 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杜绝“小金库”现象

严禁设立任何形式的“小金库”。凡存在下述行为之一的,均属“小金库”范畴:

1、部分或全部截留各类办班、培训、报名费等收入。

2、利用假发票或者私自购买发票等手段为本部门套取现金。

3、部分或全部截留各种形式的回扣。

4、违规出租公有房或利用公有房及各种设施进行经营活动所获取的收入。

5、在册职工向本单位、本部门返回的工资、管理费等。

6、以虚列支出的方式将财政资金或其他公款违规转出。

7、将固定资产报废变价收入、各项罚没收入等私存私放。

8、其他违规收入。

四、严格禁止使用学校预算经费为本部门、本单位谋取福利。

五、凡违反本规定的,学校将一律没收违规所得,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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