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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申禁止用公款旅游的通知
发布:cwc      访问量:245   发布时间:2005-03-18


各学院,机关各部、处、办,各直属单位:
    为倡导我校勤俭办学的良好风气,禁止以出差、考察等名义用公款旅游或变相旅游,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1.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以身作则,带头严格遵守中共中央、国务院禁止用公款旅游的有关规定。
2.坚决禁止以出差、开会、学习、考察等名义用公款旅游。对确有必要集体组织外出参观、学习、考察的,需由主办部门提出详细的计划(包括内容、人员、线路、经费等),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学习、考察结束后,需提交考察报告,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后,才能报销差旅费。副校级领导外出,需经校党委书记或校长审批。
3.财务部门和财会人员要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堵塞用公款旅游的漏洞,对违反规定的,一律不予报销。财会人员应模范遵守财经纪律,对违章徇私、放弃职责的,要严肃批评,责令改正。
4.对违反规定用公款旅游的人员,除由本人承担全部费用外,还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部门违反规定用公款旅游的,要追究该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关于重申禁止用公款旅游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