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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现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cwc      访问量:451   发布时间:2004-12-31


各院、部、处、办:

    依据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和国防科工委有关文件精神,为加强学校现金管理和对各项经济活动的监督,维护学校正常经济秩序,结合学校财务管理体制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凡学校各级单位,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并接受校财务处的监督。

二、学校各单位在经济活动中,按规定应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的,必须采取转账结算方式。

三、按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学校可支付现金的范围如下:

1.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学生奖学金、贷学金及有关补助费等;

2.个人劳务酬金和各种奖金;

3.各种劳保、福利费用及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4.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5.银行规定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6.确需支付现金的其它支出。如:抢险救灾以及其它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需经单位提出申请,经财务处处长批准后,方可支付现金。

四、单次报销差旅费、会议费、人工费、课题结算等支出现金超过5万元的,须经财务处处长签批。

五、各单位在经济交往过程中,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的待遇,不得拒绝办理转账结算。

六、各单位购置国家规定的专控商品,必须采取银行转账方式,不得使用现金支付。

七、学校各学院、各单位,其所有收入、支出必须纳入学校财务处结算,不得自行收入,自行支付现金。

八、二级财务单位均应在学校财务处开立账户,财务处根据实际需要,核定二级财务单位的日周转现金限额,各二级单位对所授限额应严格执行,如需调整,应向财务处提出申请,由财务处核定.其现金收支按下列规定办理:

1.二级单位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财务处。

2.二级单位支付现金,可从本单位周转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财务处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坐支)。

3.若二级单位现金支出所需数额较大(大于周转现金限额),则必须提前一天通知财务处出纳科,以便财务处组织预备金。

九、各单位因根据需要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收支金额、时间、来源、用途等项,帐目要日清月结,账款相符。严格现金管理,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不准单位之间互借现金;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用银行帐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或单位名义存入储蓄或私自保管;不准保留帐外公款;禁止发行变相货币;不准以任何票券代替人民币流通。

十、本办法自颁发之日始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现金管理暂行办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