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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十五”“211工程”建设项目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cwc      访问量:273   发布时间:2004-12-29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校“十五”“211工程”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计划顺利实施并使该项资金发挥最大效益,特制定《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十五”“211工程”建设项目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十五”“211工程”建设项目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十五”“211工程”建设项目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十五”“211工程”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计划顺利实施并使该项资金发挥最大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211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十五”“211工程”建设项目专项资金包括中央专项资金、主管部门配套资金和学校自筹资金。

第三条 学校“十五”“211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和招投标制。学校“211工程”建设办公室负责专项资金的组织实施和统筹安排,并对建设目标的实施和资金的投向实行全过程管理,各项目负责人对所主管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全过程负责,确保预期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十五”“211工程”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和日常核算工作。

第五条 “十五”“211工程” 建设项目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我校重点学科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六条 凡用“十五”“211工程”建设项目专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应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的统一管理,合理使用,认真维护。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十五”“211工程”专项资金是我校综合财务收支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按照国家发改委的批复分年度安排预算。年度预算纳入学校综合财务预算,做到专款专用、收支平衡。

第八条  学校“211工程”建设办公室根据十五期间中央专项资金以及学校自筹资金总投入额度、工程建设进度等确定当年“211工程”资金总量及来源,报批主管部门生效后,下达给各项目执行部门。

第九条  根据国家发改委的批复,财务处为各建设项目设置项目代码,并按照已审定的年度项目预算方案,按项目据实逐笔办理资金拨款业务。

第十条  “十五”“211工程”专项资金年度项目预算一经审定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如确需调整的,应严格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十五”“211工程”建设项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应确保按期完成,如遇特殊情况,未完成部分经批准,可结转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十五”“211工程”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资助我校重点学科、公共服务体系和师资队伍建设,其开支标准和会计核算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十五”“211工程”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为完成该项目所必需开支的业务费、设备购置和修缮费等支出。

(1)业务费支出主要包括:专用材料购置费、专项业务费、维修费、劳务费、邮寄费、网络及通讯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国际国内学术交流费、引进人才项目启动费等。

(2)设备购置及修缮费支出包括: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含电子图书资料)的购置费、数据库建设费、购置贵重仪器设备所需的实验室改造费等。

第十四条  “十五”“211工程”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开支:各种罚款、奖金、捐款、还贷、赞助、投资以及与“十五”“211工程”建设项目无关的其他开支。

第四章 决算管理

第十五条  年度末,“十五”“211工程”建设项目专项资金应按照规定逐级编制决算,各项目组向学校“211工程”建设办公室报送当年的资金使用情况,财务处负责向上级部门编报相应的年度决算。

决算的内容应按照财政部的规定执行。

上报决算应附有文字说明。文字说明的内容包括: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情况、资金的使用效果、资金的管理情况等。

第五章 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学校“211工程”建设办公室会同财务、审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各项目单位资金使用、物资设备管理等情况,每年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重点检查,检查资金使用是否按预算计划执行,设备的使用是否合理,是否发挥了应有的作用等。

第十七条  各子项目单位应保证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并建立资金管理责任制,由专人审批各项支出。各子项目单位的主管人员应对所管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实施全面监督,学校有关部门也将组织相应的评估。

第十八条  “十五”“211工程”项目建设所建造和购置的资产,各项目负责人要组织有关人员严加保管。

第十九条  所有与“十五”“211工程”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有关的各级领导、项目负责人和财会人员,都应自觉维护国家财经纪律,同时接受有关领导机关、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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