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拟定的《关于2003年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有关政策调整的通知》已经市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九月五日
关于2003年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有关政策调整的通知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03年8月)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调整2003年度房改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48号)和南京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03年度第22号)精神,现就2003年度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有关政策的调整通知如下:
一、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不含按企业化管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由原来的8%调整为10%。企业(包括按企业化管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根据承受能力和条件,在8%-12%(外商投资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在10%-12%)幅度内确定。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02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5000元的按5000元计算,月平均工资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540元的按540元计算。
二、新职工住房补贴的缴存比例仍维持18%不变,但缴存基数须按上述规定进行调整。
三、该项政策调整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四、江宁、六合、浦口区,高淳、溧水县参照本通知精神执。
关于住房公积金基数、比例调整的补充说明
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落实宁政办发[2003]114号文件,方便单位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现就具体操作问题补充如下:
1、个别企业因严重亏损需低于8%比例缴存的或由于200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降低等原因使调整后的单位月总缴存额低于当前单位月总缴存额的,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具体报批程序:单位到所属建行网点领填《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审批表》(或在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网站下载。网址:www.njgjj.com)并盖章后,携带单位2002年度《工资年报》、《财务报表》等有关证明材料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管理处(洪武北路9号305室)审批。
2、已按调整前的缴存额缴存7月份及其以后的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可按每个职工每月的实际差额补缴,也可分别按单位和职工个人每月各补14元、29元、43元、57元、72元,分别对应8%、9%、10%、11%、12%的比例进行补缴。
3、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规范管理和方便职工查询、支取住房公积金,请各单位在调整基数期间,对职工的身份证号码进行逐个核对,对空缺和错误的要认真补填和更正。
附件:
1、《工资总额计算口径》
2、《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各建行网点一览表》(略)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03年9月10日
附件1:
工资总额计算口径
一、企业:
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二、机关、事业:
1.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
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职务岗位津贴、综合补贴。
2.机关单位技术工人:
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职务岗位津贴和综合补贴。
3.机关单位普通工人:
岗位工资、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职务岗位津贴、综合补贴。
4.实行职务(技术等级)工资的事业人员:
职务(技术等级)工资、按国家规定比例核定的津贴(活工资)、职务岗位津贴、综合补贴。
5.事业单位技术工人:
技术等级工资、岗位津贴、职务岗位津贴、综合补贴。
6.事业单位普通工人:
等级工资、津贴(活工资)、职务岗位津贴、综合补贴。
7.按有关规定列入工资基金发放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