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财务验收审计业务,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财务验收办法》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审计业务委托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民口科技重大专项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组织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确定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主要包括核心电子器件、高端通用芯片及基础软件产品重大专项、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信网重大专项、高档数控机床及基础制造装备等重大专项。
本指引所称会计师事务所是指从工业和信息化部审计中介服务机构备选库内选定的、承担重大专项财务验收审计任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本指引所称注册会计师是指被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内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且经过重大专项财务验收审计培训的注册会计师。
本指引所称重大专项财务验收审计,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以上重大专项项目(课题)任务合同完成情况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三条 按照《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暂行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如实编写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决算报告,是重大专项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的责任。
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对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进行财务验收审计,出具审计报告,是被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从事重大专项财务验收审计业务,应当遵守相关的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并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
第五条 重大专项财务验收审计目标是注册会计师通过实施审计,对重大专项项目(课题)任务合同完成情况及内部控制制度遵循情况发表审计意见。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应与委托单位签订业务约定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项目目标、内容和职责范围;
(二)工作时限和要求;
(三)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四)主要审计人员;
(五)费用及支付方式;
(六)回避和保密承诺;
(七)违约责任;
(八)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七条 业务约定书须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备案。审计过程如有主要审计人员变更,需获得财务司的书面同意。
第八条 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审计项目,承担审计业务的审计中介服务机构须另行签署保密协议或保密承诺书,明确保密责任。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为审计工作制定审计计划,确定审计范围、时间、方式,配置审计力量和资源,并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条 实施审计过程中,被审计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申报材料、批复文件、任务合同书、预算书及其他合同等相关资料;
(二)项目(课题)决算报告及相关附表;
(三)项目(课题)相关会计账簿及核算凭证;
(四)中央财政资金以外其他渠道资金来源证明;
(五)项目(课题)结余资金情况说明;
(六)有关项目(课题)管理的内部制度和规定;
(七)有关提供材料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八)其他审计中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在对重大专项项目(课题)执行情况实施具体审计程序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项目(课题)各种渠道获得的资金是否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使用和管理。
(二)项目(课题)资金到位和落实情况,主要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的到位和落实情况,以及按照预算批复和任务合同书要求对任务承担单位资金拨付情况;使用自筹资金等进行垫支的单位其资金归垫情况等。
(三)项目(课题)会计核算和财务信息情况,主要包括:按照重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设立特设账户及单独核算相关情况,会计核算的规范性、准确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以及会计档案管理情况等。
(四)项目(课题)支出内容合规有效情况,主要包括:执行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及重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的情况,支出的目标相关性、政策合规性和经济合理性,以及资金使用效益情况等。
(五)项目(课题)预算执行情况,主要包括: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合同任务约定和项目(课题)进展执行预算的情况,按规定程序和权限调整预算情况,以及各类资金结余情况等。
(六)项目(课题)资产管理情况,主要包括:资产购置、资产入账、资产使用和处置情况,开放共享情况,以及无形资产管理情况等。
(七)项目(课题)执行过程中资金使用及管理遇到的问题、采取的措施及相关建议。
(八)对于采取前补助、后补助等不同财政支持方式的项目(课题),应根据项目(课题)特点关注不同的审计重点,如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的项目(课题),应重点关注研究成果的效益评价等。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在对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实施内部控制制度检查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是否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预算管理、账户管理、资金管理、合同管理、政府采购、审批报销、资产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
(二)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等。
第十三条 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有《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八种情况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应拒绝发表审计意见。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完整记录审计工作情况,并在审计实施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复核和评价审计证据及由此得出的结论,作为发表审计意见、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基础。
第十六条 对审计中发现的管理等方面的问题,注册会计师应以管理建议书、审计建议书等形式,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形,应及时向财务司和重大专项管理机构报告:
(一)发现重大违法、违纪、舞弊问题;
(二)出现影响审计独立性及其他认为需要直接汇报的情况。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证据为依据,分析、评价审计结论,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九条 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报告内容、格式参考附件1):
(一)标题;
(二)收件人。收件人为审计项目的委托人,审计报告应当载明收件人的全称;
(三)范围段。范围段应当说明审计范围、被审计单位责任与审计责任、审计依据和已实施的主要审计程序;
(四)意见段。意见段应当明确说明审计意见;
(五)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
(六)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
(七)报告日期;
(八)附件。
(九)对审计中发现的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另附管理建议书、审计建议书等。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范围段中明确指明已审计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名称,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名称。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中说明项目(课题)概况、年度计划下达和资金到位情况、项目(课题)组织实施情况、项目(课题)支出情况、项目(课题)资金结余情况、项目(课题)评价以及审计结论。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与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交换审计意见。如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对审计意见存有异议,或注册会计师认为必要时,应在意见段之后增列说明段予以说明。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在出具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审计报告时,应附送相关附表(附表内容、格式参考《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财务验收办法》附1)。
第二十四条 审计报告应报财务司备案,并接受财务司的监督。如审计报告未能满足业务约定书和本指引的要求,财务司将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审计业务委托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指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大专项财务验收审计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