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房产局、财政局、物价局《关于调整2001房改年度有关政策的请示》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一年十月二日
关于调整2001房改年度有关政策的请示
市政府: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政府宁政发[1998]278号文件精神,继续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调整2001年度省住房制度改革有关政策的请示的通知》(苏政办发[2001]94号)和省建设厅《关于南京市调整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住房补贴标准的请示的批复》(苏建房改[2001]277号),现就我市2001房改年度有关政策调整,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自7月1日起,由7%调整到8%;缴存比例已为8%的,不再调整;三资企业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仍维持10%;特困企业经法定代表人提出申请,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市房改办批准,可维持原缴存比例不变。
200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2000年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即职工个人工资总额的1/12核定。缴存比例经批准不作调整的,其基数也须按此调整。月平均工资低于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430元的按430元计算,超过2500元的按2500元计算。
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原逐月住房补贴的缴存比例由16%调整为18%,由单位缴纳,基数同住房公积金,统一纳入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
二、关于公有住房租金和租金补贴
全市公有住房租金、租金补贴比例、补贴基数不作调整,各项减免政策继续执行。2000年7月1日后离退休的职工予以核减。
三、关于公有住房出售
公有住房出售的价格及折扣政策均不作调整,仍按宁政办发[2000]67号文件执行。
四、关于住房补贴政策
1、1998年11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简称老职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由610元调整为720元,职工家庭负担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由1180元调整为1360元,每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工龄补贴由7.08元调整为8.16元。家庭住房货币量(用于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也随之调整为:一般干部、职工21万元,科级干部25.2万元,处级干部30.8万元,厅局级干部37.8万元。各单位应根据调整后的政策制定本单位的补贴标准,报市房改办批准后实施(原执行610元/平方米、现执行720元/平方米补贴标准的和原低于市政府补贴标准现不作调整的可不报)。
2、要从建立住房分配新体制的高度,认真落实单位为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新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原为逐月发放的住房补贴)。1998年11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的住房补贴,各单位要认真落实补贴资金,制订补贴办法和补贴计划,逐步落实到位。离退休职工的住房补贴要优先安排。住房补贴除离退休职工可以直接发给本人以外,一律实行专户管理,待购建住房时支取。
五、本文件发布前,职工已经批准领取过购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的,不再补发,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因超出家庭住房货币量而缴纳的土地收益不再找贴。其余的调整政策于2001年7月1日起执行。市属江宁区及四县应根据省、市通知精神,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实施意见,并报省、市房改领导小组备案。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
南 京 市 财 政 局
南 京 市 物 价 局
二〇〇一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