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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般纳税人变更后相关增值税发票管理事项的通知
发布:cwc      访问量:2480   发布时间:2017-09-25


各学院、各部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及南京市秦淮区国家税务局要求,我校于2017年9月1日起由小规模纳税人变更为一般纳税人。学校相关业务的计税依据、税率、征管方式均发生较大变化,为顺利实施相关工作,财务处对发票管理流程进行了重设和优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涉税业务及增值税发票类型
    学校转为一般纳税人后,可以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有两种:江苏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普票”)和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票”)。其中,如学校开具“专票”,对方单位为一般纳税人且符合税法相关规定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可以抵扣增值税,而“普票”则不允许抵扣。项目负责人可根据合作单位要求自行选择发票类型。
    二、常用增值税涉税业务及税率
    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学校涉税业务主要适用的税率为6%、11%。
    (一)其中部分业务可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及《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文件规定,选择简易征收,简易征收项目及税率具体如下:
    1、科研服务,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咨询服务,即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服务行为,税率为6%,经国税局备案,现按照3%的征收率简易征收。
    2、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检索、查新等服务,税率为6%,经国税局备案,按照3%征收率征收。
    3、非学历教育,包括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服务,税率为6%,经国税局备案,按照3%的征收率简易征收。
    4、房产等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税率为11%。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使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额。
    (二)会议费、版面费、审稿费、广告费、赞助费、服务费等其他服务类收入,税率为6%。
    三、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相关事项
    (一)开具发票的相关要求
    1、所有增值税发票的开具都应依据合法有效的经济业务,并按照合同或协议的内容如实开具增值税发票,不得虚开。
    2、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类科研项目,在技术市场认定免税金额的部分,只能开具“普票”,不得开具“专票”;委托方要求开具“专票”的,将无法减免增值税。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四章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不准开具发票”的规定,单位在没有确认营业收入时,不能开具发票,因此学校原则上不预借增值税发票。特殊情况需预借发票的,每位项目负责人只可预借一张增值税发票。
    4、预开票金额须严格按照合同进度要求申请,如违反规定,一律不办理课题下拨。
    5、按税务部门规定,接收“专票”的单位应在开票日期360日内办理进项税认证手续,逾期将无法抵扣进项税,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取得学校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后请尽快提交给对方单位。
    (二)开具增值税发票所需资料
    1、项目合同或者协议的原件或复印件(合同需经双方签字盖章,单方签字盖章的不予认可)。
    2、填写《预借增值税发票申请单》(附件1),其中来款单位涉税基本信息需核对正确,来款单位涉税基本信息包括:来款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联系地址、联系方式、开户银行名称、银行账号(或开票代码)。
    四、增值税发票作废、退换票的相关流程
    (一)增值税发票作废
    增值税发票如需作废,请在开票当月提出申请,并交还增值税发票联(“专票”还需交还抵扣联)。
    (二)增值税发票开具后,因发票类型(“普票”“专票”)变更造成的退换票将不予办理,其他原因需退换票的,需在开票日期后6个月内提出申请,流程如下:
    1、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退换
    申请人退回“普票”发票联,并提交《退换票据申请表》(附件2),经审核批准后,办理退换票手续。
    2、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退换
    (1)对方未认证的专用发票退换
    申请人退回“专票”发票联、抵扣联,并提交《退换票据申请表》和对方单位的《拒收说明》(说明中应明确说明专票未认证),经审核批准后,办理退换票手续。
    (2)对方已认证的专用发票的退换
申请人退回“专票”发票联、抵扣联,并提交《退换发票申请表》和对方单位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经审核批准后,办理退换票手续。
    五、其他
    (一)学校增值税发票开票信息
    单位名称: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12100000466006826U
    地址、电话:江苏省南京市御道街29号 025-84896065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南京御道街支行
    银行账号:320006639010149000354
    开票代码:4BQ5AN
    (二)发票相关咨询事项,请与财务处综合计划科联系,综合楼307房间,电话:84892683,84896065。


附件1: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预借增值税发票申请单
附件2: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退换票据申请表

财务处

2017年9月25日